东方电机原副总经济师因受贿罪被判两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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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原副总经济师杜某在任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杜某于2009年1月20日被任命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与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多家供应商为了在订单获取及业务款支付进度方面得到被告人杜某帮助,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杜某行贿。自2011年至2016年,杜某共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35.6万元。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中型电机分公司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级子企业,属国有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东电中型电机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加工、装配合同及产品、服务采购合同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杜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前接侦查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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