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的严酷程度主要取决于试验温度等级和暴露持续时间的长短,有关标准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温度:
试验温度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175℃,+155℃,+125℃,+100℃,
+85℃,+70℃,+55℃,+40℃,+30℃
试验温度的容许偏差范围均为±2℃
注:1)对于高于+200℃的,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250℃,+315℃, +400℃,+500℃,+630℃,+800℃,+1000℃
2)如果由于试验箱(室)的容积较大,不可能保持±2℃的偏差时,则可以放宽,在100℃及以下时用±3℃;100℃~200℃时用±5℃,并在有关报告中写明偏差。
持续时间
在试验样品温度达到稳定后,若尚需进行一定时间的低温条件试验时,其持续时间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
2,16,72,96h
若试验目的仅是检查试验样品是否能在高温情况下正常工作,则试验的时间只限于使试验样品温度达到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当本标准作为与高温耐久性或可靠性相联系的有关试验时,则其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