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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10月1日起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海南10月1日起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记者昨日(9月1日)从省政府获悉,自今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省政府昨日下发的《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指出,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三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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