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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致命成份——击倒食品**制度 引人深思

16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结果,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令人触目惊心。在这份“黑名单”中,三鹿、伊利、蒙牛等几大知名企业所产奶粉竟都是“国家**”产品。**并非问题食品的原罪,但在这场信任危机中,国家**制度已经受到了**质疑。有关专家认为,在我国现有的质量体系下,**制度过于超前,应予以取缔。

  令人欣慰的是,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标志不再有效。“三聚氰胺”击倒国家**制度,这将是中国食品**史上的法治进步标志。

  问题食品引发的制度反思

  16日晚,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内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结果中显示,三鹿、伊利、蒙牛、光明、圣元、雅士利等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被要求立即下架。尽管质检总局表示,80%奶粉生产企业所抽查产品是合格的,但这场信任危机已经波及到整个行业。昨日,各个卖场纷纷撤下“问题奶粉”。

  充满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份“黑名单”中,三鹿、伊利、蒙牛等几大知名企业所产奶粉竟都是“国家**”产品。顶着权威部门赋予的光环的企业,回报给消费者的竟然是问题产品,人们愤怒的目光开始从“问题奶粉”转向**制度——国家**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它与问题食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必然存在。短短几天,关于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探讨逐渐风行各大网络论坛,建议废除者有之,呼吁完善者有之。

  **制度是通行证还是墓志铭?

  人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关注国家**制度。更多人**次提出这样的问题——在食品**法还未出台的前提下,**制度到底能给企业和百姓食品**带来什么?

  据质监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为了促进企业提高质量,避免各种重复性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了产品质量国家**制度。“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资格后,在**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国内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对企业来说,是充满诱惑的,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必定成为企业的一种追求。这个曾经让我们信奉的质量标志,一度充斥于人们视野里的广告中,国家**成为企业产品标榜的通行证。

  当然,并非所有企业都能被权威部门赋予这样的光环,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这个“门槛”中有这样的要求——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但问题是,这个门槛是否科学,它能否保证企业在利益驱动面前坚守社会责任。

  一名加拿大多伦多的华人医疗工作者在网上留言称,不赞成国家对食品和**做“**”的做法。他认为,只要是人参与生产的任何食品,都不能“国家**”,只有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进行科学的随机取样和质检,才能将风险降到*低。

  也有人认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也向世人警示,仅仅靠企业自律是不行的,不能过高估计一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尤其在中国当前社会诚信水平整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国家**”行不通。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指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中,**产品并不存在。由于目前科技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限制,任何产品都无法完全避免产品质量问题,所以从理论上说,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企业自律上,是质检部门一厢情愿的行为。他认为,产品质量国家**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可能涉嫌不作为,是为监管不力“提供”合法借口。

  **叫停食品制度体系的检讨

  其实,在“奶粉事件”之前,有一个人一直以怀疑的目光审视着**制度。

  他就是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这位国内人大代表曾在今年国内“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废除食品**制度的议案,目前还未得到回复。但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他坦言“奶粉事件”是对食品**制度体系存在的弊端所作出的一个很好的印证,希望这件事情能引起国家的重视,也能对食品**制度体系进行检讨。

  获得**资格的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免予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韩德云指出,如此**制度存在严重弊端:**,门槛太低,按规定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产品。“三次抽查怎么就能保证产品100%合格?”**,监督不力。一旦获得**称号,其产品在3年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这基本等同于靠企业自觉”。第三,惩戒措施不力。“根据规定,出现问题的**产品仍然享有**待遇。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法规规定,**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也只是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标志、收回**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为了完善食品卫生**监管制度,取消食品**制度可能比较极端,但这是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做一个平衡。”韩德云说,国家食品**制度其实是一项追求效率的做法,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开发产品,但我国产品质量监控体系还处于建设初期,行政管理能力还存在问题,体系的不公平无法达到食品**制度应有的初衷。

  韩德云认为,鉴于**制度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条件不符,因此应取消食品领域实行的**制度。

  令人欣慰的是,质检总局17日发布公告,决定从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产品资格,相关企业要立即停止其国家**资格的相关宣传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和印制的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标志不再有效。“三聚氰胺”击倒国家**制度,这不仅是一个人大代表的胜利,更是中国食品**史上的法治进步标志。

(文/淦丹丹)

核心关键词:三聚氰胺、食品**
                                                                                                                                                                              
——信息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