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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实施细则 (试行) )

苏科规〔2017〕2 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实施细则 (试行) ) 》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高地的
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
术企业,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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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试行)
**章 总则
条 **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
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 号),加大对科技型
中小企业研发**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为高新技术企业,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 **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条 第三条 苏州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纳入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
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
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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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
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
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
(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
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市、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
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
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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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
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
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
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
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
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
保涉密信息**。
(二)入库评估。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
库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
培育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
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条 第六条 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
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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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
划”、市“姑苏**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
的**人才在苏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 2000 万元的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库。
条 第七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
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
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
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条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条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
技术**,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为
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
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发展能力;鼓
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
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人
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
产业化。
条 第十条 市科技**专项资金对各区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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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后补助扶持力度,对培育期内的入库企业给予*高 20 万元
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对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入库企业给予*高 30 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
条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资助时须按年度
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年度企业研发**绩效报告、研发费用投
入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入库企业研发
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年度资金预算,按
入库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20%比例给予资助。
条 第十二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
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
工作态势。鼓励各市、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
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条 第十三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
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市、区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条 第十四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会
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
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
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条 第十五条 各市、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
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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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
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条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
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条 第十八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
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