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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明**的新异议制度
一、日本发明**异议制度的历史和新制度复活的背景
2015年4月1日开始,发明**(特许法)的新异议制度开始实施了。简单的说,就是发明**授权后,自该授权公报公开起的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该**提出异议(比如提出参考文献指出其缺乏创造性,或是搬出参考书指出该说明书记载不完整而不能实施等)。这样,公众对于某**/**申请提出质疑就有了3种渠道(已有的2种渠道是提公众意见、无效宣告)。
日本在1964年法改之前就存在着异议制度,并且和无效宣告并存,不过异议提出的时间被规定在授权之前,1994年法改后异议提出的时间被改在授权之后,但是异议提出后的审查过程中,针对权利人的答辩或修改,异议人没有再次陈述意见的机会,使得很多异议人不得不继续使用无效宣告来充分陈述意见,这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负担、浪费了行政资源,并且使得案件长期得不出结果,效率低下。
因此2003年法改取消了异议制度,而同时增加了授权后的提公众意见制度(而授权前提公众意见制度早在1970年随着申请公开制度的开始而被实施)。
2003年法改取消了异议制度之前,利用异议制度的约有1万件,其中6000多件发明**被无效掉。异议制度取消后,无效宣告的案件数几乎没有增加(一直在260件上下),因此有人调侃说,本来应该被无效的那6000多件**现在跑哪去了?
这说明无效制度没有被广为利用,其原因主要有:
1 费用高昂(聘用**代理师的话,按小时收费)
2 程序较复杂(需要口头辩论)
3 限制较多(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并且必须实名)
因此可以说2003年后取消了异议制度后,一些本来应该被无效的**浑水摸鱼获得了授权,这增加了授权**的不稳定性并且损害了**制度的公信力。另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使得2015年4月该制度得以复活:
1 JPO的待审查的80多万件积压案件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已经被清理完毕,从请求实审到发送**次OA的时间从2年多缩短为12个月以下。这样JPO就有时间、资源配置到其他项目(包括该新异议制度)上。
2 近年来日本企业的PCT申请增加较多,企业的国际化程逐渐提高,而产品的上市涉及到大量的投资,企业不仅希望取得**权,而且期望获得稳定的**权(如果进行了大量投资,产品上市后,**却被轻易无效掉,这个风险、损失太大)。
3 PPH等加快审查,使得很多**可以很快被授权,甚至是还有公开即被授权,这增加了授权**的不稳定性(尽管可以利用授权后提公共意见这种渠道和无效宣告,但是如本文*后的表格所示,这两者各自的缺点明显,且多项指标分属于光谱的2个极端,不能完全满足要求,而异议制度介于两者之间,可以填补两者间的空白)
二、新异议制度的流程和手续
适用的对象: 记载于2015年4月1日以后公开的发明**授权公报中的**。
提出人:任何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社团/财团或其代表人)都可以,但不可以匿名(但找枪手是合法的)。
提出理由:公益性的理由,即
a 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存在扩大先愿(即日本式抵触申请)
b 说明书记载不明确;
c 不能实施;
d 修改超范围
e 翻译文超出原文范围(例如英文的PCT国际申请中没有记载的,在翻译文中被记载)
f 妨碍社会公德等(特许法32条)
审查方式:**于书面审查(没有口头审查)
多个异议申请:原则上合并审查
对于审查结果的权利:如果**权被取消,**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维持**权/或异议申请被驳回,异议申请人只能接受,没有复审、诉讼的权利。
费用:官费16500+(成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2400) 日元, 例如权利要求数为5的话,官费为28500,约1600人民币。不过**事务所的代理费很贵,是官费的n倍。
审查的主体:JPO复审委的3人或5人合议组。
流程:申请人提出异议-形式审查-异议书副本转送给**权人-(有多个异议申请时原则上合并处理)-开始审查-
A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话-维持原**权
B 异议理由成立的话-发送撤销**权的理由通知-【**权人可以提出意见陈述书+针对权利要求等进行修改】-异议人可以对此再次提出意见陈述书-
b1-维持**权 或
b2-发送撤销**权的理由通知-**权人可以提出意见陈述书+针对权利要求等进行修改-
b2-1 -维持**权 或
b2-2 -撤销**权-**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异议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该部分类非常似于中国审查指南中无效宣告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特许法115条,异议申请书中需要记载: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 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2 异议**发明的的**号、作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号(例如仅对于权利要求3提出异议)
3 异议的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可以是物证、人证、鉴定书等);
复印版的证据也是被接受的,但如果复印版被怀疑其真实性,则根据**权人的申请或是JPO的职权,将被要求提出原件;
对于日文以外的文字,相关部分必须翻译成日文。
对于证据的发行单位、发行日期,除了显而易知的(如**公报、图书、杂志等)之外,需要提出《关于证据的说明书》,记载证据的相关信息。
异议理由以及证据的追加、修改的期限
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即**公报公开日起6个月内)或是撤销**权的理由通知书发送日,这两者中的较早的日期为该追加/修改的期限;但是如果该追加/修改是并非改变主旨( change of gist )的话(比如追加翻译文),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关于面谈:
JPO的合议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面谈的方式和**权人进行沟通;但是对于异议申请人没有这样的优待,**于书面沟通。
四、新异议制度和提公众意见、无效宣告的不同点
提公众意见
提异议
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资格/
是否可匿名/
容易找枪手
JPO
是否给予反馈
任何人
任何人
利害关系人
可匿名
不需要找枪手
不可匿名;
容易找枪手
不可匿名
因利害关系人原则,不容易找枪手
有反馈,告知该意见是否被采用;但选择匿名时没有该反馈
有反馈
有反馈
官费(日元)
免费
16500
+(成为异议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2400)
49500
+(成为无效对象的权利要求的数量×5500)
提出时间
**申请后的任何时间
**授权公报公开日起6个月内,权利消灭后不可提
授权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即使权利消灭后也可以提
理由
① 公益性的理由(新颖性/创造性/不明确/不能实施等 +
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
① 公益性的理由
(但是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不是理由)
② 公益性的理由
(但是现有技术文献记载违规不是理由)
③ 权利归属(盗名申请/违**同申请)
③授权登记后的理由
审查方式
书面
(口头辩论不可以)
书面
(口头辩论不可以)
原则上是口头辩论
(书面审查也可以)
是否合并审查
-------
原则上合并审查
原则上不进行合并审查
是否可以参与审查
(审查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意见陈述书)
不可以
如果权利人有修改权利要求/说明书,则异议申请人可以追加意见陈述书
可以
对于审查结果的权利
提出人
、
**权人均无权利;均只能被动接受JPO的通知
如果**权被取消,**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提异议的人没有权利
**权人
、
无效宣告人均可对结果提出行政诉讼
每年的案件数/年
7000
多件
旧的异议制度(如2002年)约1万件 ; 新制度待统计
发明+实用新型=200多件
原作者: 周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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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思博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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