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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有效无效更应该重证据

有的朋友提出个很有讨论价值的疑问,会不会有这么一种可能,就是“所谓新发明实际上都是没有找到现有技术证据的事实上的现有技术”。

       假设所有的发明都之前已经在某地方公开过只是审查员没找到,那么这个假设的结论是 所有的发明都在昨天已经出现了,再往前追溯,就是说 一切发明技术都是人类诞生时候已经存在的,人类社会始终没有前进。这个假设的荒谬就体现出来了,与历史事实不符,这个思路甚至引导向超自然现象了。

       荒谬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客观上必然难以***地检索一切人类技术,而是出发点就不正确,出发点就是“否定人类在进步”。我们一方面确实应该充分检索以辨别 新申请 是不是进步,但是也不能走向憋着劲无视进步而否定进步的另一个极端。

      “没找到”可不可能是因为“难以找到”?这个疑问我也曾有过,后来一个法学理念让我豁然开朗,“疑罪从无 ”比“疑罪从有”更公正更进步,就是用证据说话,不能因为法官怀疑有证据但是没找到 而 判定嫌疑人有罪,这样法官的权力就超越法律了,法律自此处消解了。同理,不能因为怀疑某发明之前存在但找不到证据而 判定 该发明或申请无效。

      法律是为了捍卫道德,道德有前道德问题,就是人类为什么要讲道德,答案是为了人类进步,所以当法律无法无疑地维护**事实正义的时候,人类选择法律至少应维护程序正义、促进人类进步。这是一个价值选择(不是一个事实选择),不做这样的价值选择,人类容易陷入不可知论,因为确实有些事情真相“只有上帝知道”,西方法律重证据思想的伟大之处就是我们不需要问上帝我们也能很好地很文明很道德很进步地生产生活。

原作者: 优雅的思维|来自: 思博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