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争议商标在动物用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彭通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塔川,引证商标为塔山,若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会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作者: 付山y|来自: 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