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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中兴**案后,德国法院**作出支持NPE判决

NPE:非执业实体指拥有大量**却不利用**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据德国Arnold Ruess 消息,意大利**许可商Sisvel在德国法院所判决的案件中取得重大突破。这是在欧盟法院判决华为中兴案之后,德国涉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FRAND)和标准基本**(SEPS)的**起判决案。


在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认定中国公司海尔侵权成立之后, Sisvel获德国法院支持,被授予实施禁令的权利。


所谓标准必要**,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为了避免持有标准必要**的成员利用这些**强迫第三方进行不公平交易,行业标准制定组织通常会要求它们的成员同意在对这些**进行许可时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即FRAND原则)。


华为和中兴案主要涉及到标准基本**的持有人在欧洲获取禁令的程度。但是虽然欧盟法院提供了关于**侵权诉讼案件的总纲要,但是却将具体的解释权留给了各成员国的国家法院。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在德国是受理**案件*多的法院。该判决似乎确认了:在后华为中兴时代,不但德国的法院仍然愿意给予标准基本**持有人实施禁令的权利, 而且一个成功的原告可能追寻的商业模式和此类判决很大程度上是不相关的。


NPE在大西洋另外一边的不是很友好的司法体系下无疑会引起注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Sisvel只是在一审中获胜,该案仍然存在上诉的机会,所以判决结果仍可能反转。 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其将会产生巨大的意义。


以下是德国媒体发布原稿:


2015年11月3日, 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发布了两个针对海尔德国和海尔欧洲贸易公司的判决,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过往侵权行为进行赔偿(cases 4a O 93/14 and 4a O 144/14)。判决的依据是的德国部分的**EP0 852 885 和 EP 1 264 504,该部分归属于SIsvel无线**组合领域。对此,海尔还未提起上诉。


该案为华为中兴案之后的**个判决,既华为中兴案(Case C-170/13)之后的**个判决,但是由于在华为中兴案中,欧盟法院只制定了一般原则,人们拭目以待有国家能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决。


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认为海尔销售带有GRPS和UMT的可兼容移动设备侵犯了Sisvel的**,因为这些**的内容范围是被应用在2.5G和3G移动通信标准中的。


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进一步认为海尔提出的FRAND原则防御不成功,因为它不符合欧盟法院的要求。因此,法院不需要在FRAND防御是否可适用上做决定。根据欧盟法院,只有在标准必要**给予了Sisvel市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海尔的FRAND原则防御才会生效。而且,法院明确的指出FRAND防御在任何情况下与损害的信息和索赔都不会存在相关性。


侵权人使用的FRAND原则要求如下:


法院首先总结欧盟法院规定的申请禁令的要求:


1、**持有人必须将**侵权一事通知所控诉的侵权人。


2、如果侵权人愿意接受许可,**持有人必须在FRAND条件下对涉及的标准必要**提供具体的书面许可要约。


3、侵权人必须要有诚意的做出回应,不能耽搁。


4、如果侵权人不接受对方所提供的要约,那他必须在FRAND条件下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反要约。


5、如果**持有人不接受反要约, 侵权人必须-也考虑到对该**的过往使用-改变并支付许可费。


杜塞尔夫地区法院认为Sisvel已经向海尔发出了适当的许可要约。如果许可要约已经发给了被控侵权人的母公司以便来启动谈判,那已经足够了。如果**持有人需要向集团的所有子公司都发要约,就过于形式了。


杜塞尔夫地区法院不必仔细考虑是否Sisvel的要约是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同时也没有明确表态海尔因为没能及时的反馈而已经被排除在FRAND防御之外。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海尔没有满足欧盟法院要求的第5点。


在Sisvel拒绝了反要约之后,海尔本应该改变对Sisvel**的使用并支付许可费。除了要约和反要约的具体细节应该满足的*基本的要求之外,法院认为海尔还应该改变对**的使用,同时支付侵权费。同时,法院还认为这样的要求应该在**持有人(Sisvel)拒绝了反要约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海尔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已经在德国联邦**法院提起了无效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并没有为此立案, 因为法院认为此诉讼不会有太大的胜算。同时,法院也拒绝了海尔关于判决执行的请求。因此,一旦Sisvel决定加强防护,判决仍是可执行的。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