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以上几方面的考量,在软件通信类发明的权利要求撰写实务中,代理人应当基于与发明人充分沟通,充分理解相关技术及客户申请需求的基础之上,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计算机程序执行动作用词进行揣摩,以使得*终用词能够在保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前提下,实现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
原作者: 侯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