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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代理人都会问的16个经典问题 二

 6·检索某公司在美国的**,有哪些数据库可使用?

    答:美国**商标局政府网站**电子商务中心网页针对不同信息用户的使用需求设置了不同的检索系统,这些系统的收录范围不一样,因此检索结果也不一样,请根据需要选择。

    美国授权**检索:可供用户从31 种检索入口检索1976 年以来的各种美国授权**文献,包括对编码型全文**说明书进行全文检索;该系统还可供公众从两种号码型检索入口检索1790 年以来的各种美国授权**,并浏览各种扫描图像型美国授权**说明书。

    收录范围为:收录1790 年至*近一周美国**商标局公布的全部授权**文献。该检索系统中包含的**文献型种类有:发明**(Utility)--即授权**说明书(PatentGrant)、设计**(Design)、植物**(Plant)、再公告**(Reissue)、防卫性公告(Defensive)和依法注册的发明(Statutory Invention Registration,缩写为SIR)。其中,1790 年至1975 年的数据只有图像型全文(full-image),可检索的数据只有**号和美国**分类号;1976 年1 月1 日以后的数据除了图像型全文外,还包括可检索的授权**基本著录项目、文摘和编码型**全文(full-text)数据(包括说明书及权利要求)。

    美国**申请公布检索:可供用户从23 种检索入口检索2001 年3 月15 日以来公布的美国**申请公布文献,同时提供编码型和扫描图像型全文美国**申请公布说明书,可供公众进行美国**申请公布的全文检索及浏览。

    收录范围为:2001 年3 月15 日以来公布的美国**申请公布(Published Patent Applications)的基本著录项目、文摘和编码型全文数据,以及全部图像型美国**申请公布说明书。

    美国**权转移检索数据库截止至今天仅收录1980年8月至2007年6月14日发生的美国授权**和**申请公布的权利转移登记信息,包括:**权转移卷宗号,登记日期,让与种类(包括:出让人利益转移"Assignment of Assignors Interest",地址变更"Change of Address", 风险抵押"SecurityAgreement", 解除抵押"Release Agreement"等),**权信息(**号,授权日期,申请号,申请日期等),出让人,受让人,相对应的地址等。

    7·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要求优先权应怎样操作?

    答:根据《审查指南》**部分**章第6.2节要求优先权的规定,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法**十九条规定向**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法**十九条、第三十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申请为基础向**局提出发明**��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向**局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或者发明**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根据《审查指南》**部分**章第6.2.1.2节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并注明该在先申请号。

    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根据《审查指南》**部分**章第6.2.2.2节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即中国)。未写明或者错写上述各项之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国家名称之一的,视为未提出该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8·如何查询中国**的法律状态?

    答:查询该**合法性和权属等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检索,或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受理大厅办理**登记簿副本。

    网站检索的方法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主页,点击右下角的“法律状态查询”链接,进入检索页面后在“申请(**)号”入口输入号码,点击确定即可。

    应注意:由于**申请(**)的法律状态发生变化时,**公报的公布及检索系统登录信息必然存在滞后性的原因,该检索系统的法律状态信息仅供参考,即时准确的法律状态信息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簿副本。

    9·已知**号,如何检索中国**文献?

    答:已知**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检索入口对您提到的号码进行检索,或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献馆的**检索系统检索。

    具体方法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主页后,在页面右侧中部,提供“**检索”的功能,其中包括1个检索入口和1个检索项目选项。您可在检索输入框中输入号码,再选择检索项目的下拉列表选项,选择“申请(**)号”,以限定输入的检索式的搜索范围,*后点击“检索”按钮即可。

    10·如何*大限度检索某一技术主题的**文献?

    答:“检索某一技术主题的**文献”通常属于**技术信息检索。**技术信息检索的目的是要检索出所有已公布的有关某一技术主题的所有**文献,无论是中国**文献,还是外国**文献。要想*大限度检索同类产品和技术,在检索时一般应采取以下四个步骤:

    步骤一:选择若干该领域内的关键性主题词,进行初步检索,找到若干篇文献,浏览初步检索结果的IPC 分类号和**名称及文摘;

    步骤二:查看这些文献中的分类号,找到合适的分类位置,再进行分类检索;

    步骤三:找出该技术主题关键性主题词的同义词、近义词,再进行检索;

    步骤四:将上述检索结果按照合理的逻辑关系组织到一起,去重,得到*终检索结果。

    检索时,按照中国**、外国**的顺序检索。检索外国**时要使用该技术主题的英文关键词。

    11·如何下载TIFF格式浏览器?

    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商标局等提供图像格式的全文说明书等资料,均为TIFF格式,需要下载安装浏览器才可以看到。下载可以首先进入到美国**商标局网上**检索界面,根据需要分别进入到公开**申请检索数据库或授权**检索数据库,然后点击"Help"帮助键,进入后选择"How to AccessPatent Application Full-page Images"或者"How toAccess Patent Full-page Images",然后进入的界面会提供一个下载浏览器的网址 点击进入该网址后,左侧**项"FREE"便是免费下载区,进入后点击"InterneTIFF-Internet Explorer Version"便可以将该浏览器下载并安装到您的电脑中。这样,当您检索到您所需要的**时,只要点击页面上方的"Images"便可以浏览图像格式的说明书全文,并可以下载和打印。

    12·判断美国**权是否届满的依据是什么?

    答:判断美国**权是否届满的依据为:1995 年6 月8 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7 年届满; 1995 年6 月8 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 年届满。 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1)1995年6 月8 日及以后提出的**(除设计**)申请,其**权有效期限为:自**申请之日或*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

    (2)1995年6 月8 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 年6 月8 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除设计**),其**权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或自**授权后17 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 月8 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 年6 月8 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其**权有效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7 年届满,或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 月8 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其**权有效期限为:自*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

    (5)1995年6 月8 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其**权有效期限为: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权有效期限为: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权有效期限为:自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 年届满,而不是自优先权申请日起算。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 年期限内。

    (9)延长**期限,*多5 年。

    13·如何检索同族**?

    答:检索某篇**文献的同族**,可以用欧洲**局esp@cenet数据库的号码检索解决问题。首先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主页,选择"国外及港澳台**检索"中的"欧洲**局网上**检索"。进入检索页面后选择号码检索(Number Search),号码检索界面分为两个区域:数据库选择区(Database)和号码输入区(Enter number)。首先选择数据库Worldwide,再输入号码,点击“search”。查到该**后,点击查看著录项目详细信息,在Bibliographicdata页左下角有红色字体的View INPADOC patent family,点击即可看到同族**。

    14·如何检索台湾**文献,例如一篇**号是60310的台湾实用新型**?

    答:经检索,找到该篇台湾**文献,题目为:檳榔採割刀具之伸縮調整裝置。申请号是078205957,**公告号00149640。

    检索方法为: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直接输入网址:。

    进入网站后请点击页面左上角“免费查询专区”栏目,进入检索界面。检索界面上方显示有五个菜单:

    1.《**资料查询系统》,查询此栏目可获得**著录项目及部分**法律状态;

    2.《说明书影像浏览专区》,查询此栏目可获得**全文说明书;

    3.《**公报查询系统》,查询此栏目可获得包括**摘要及权利要求在内的全部著录项目;

    4.《杂项资料查询》,查询此栏目可获得**审批、异议审查结果及文件;

    5.《案件状态检索系统》,查询此栏目可获得**的审查情况。

    点击菜单“**公报查询系统”。选择“证书号”,在号码对话框中输入号码060310,点击“查询”即可。由于台湾**的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外观设计)的证书号各有一套编号序列,均从一号开始编排,因此检索时可找到三篇**文献,分别为证书号码是060310的台湾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外观设计)。点击相应的号码链接,可看到**的详细信息

    15·什么是**文献?

    答:您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88 年编写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将**文献定义为:“**文献是包含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的有关资料,以及保护发明人、**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有关资料的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总称。”

    上述概念包含的内容是:

    (1)**文献所涉及的对象是申请或批准为**的发明创造,即“已经申请或被确认为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而申请**的发明创造都须经过**局的审批。

    (2)**文献是关于申请或批准为**的发明创造的资料。它既有关于“发现、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等技术性资料,又有关于“保护发明人、**所有人及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权利”的法律性资料,而这些资料是在**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文献所包含的资料有些是公开出版的,有些则仅为存档或仅供复制使用。因此,**文献是上述各种资料及其出版物的总称。

    该教程还进一步指出:“**文献按一般的理解主要指各国**局的正式出版物。”即**文献主要是指实行**制度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的总称。

    WIPO 标准ST.10中说明:术语“**文献”包括发明**、植物**、外观设计**、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增补发明人证书、增补实用证书及其所公布的申请。也就是说,按一般理解作为公开出版物的**文献主要有:各种类型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植物**说明书,各种类型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植物**公报、文摘、索引以及有关的分类资料。

    16·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简称释义

    答:您好。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简称释义如下:

    1. USPTO:美国**商标局

    美国**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局更名为美国**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机构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2. JPO:日本**局

    日本**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

    3. EPO:欧洲**局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4. 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于工商部属下的**署。1977年,更名为韩国**管理局,转属韩国产业资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为韩国工业产权局。2000年6月,为了更好地反映该局的总体职能,韩国工业产权局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2004年3月,KIPO转属科技部。2006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改制成为韩国中央国家机关中头个自负盈亏的企业性机构。

    5. INPI:法国工业产权局

    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是依据1951年4月19日51-444号国家法令创建,隶属于法国经济、财政及工业部,其局长由部长理事会任命。

    6. GPTO:德国**商标局

    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局更名为德国**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两德合并后,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发明和**事务局的工作职责并入德国**局,约600名工作人员和1,350万多件**文献一并归入。1998年11月1日,德国**局正式更名为德国**商标局(GPTO),主要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术信息中心)。

    7. UKIPO:英国知识产权局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90年,UKPO正式成为政府机构,隶属于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并于1991年10月1日取得贸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从而实现自收自支。经英国政府批准,UKPO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8.CGPDTM:印度**、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

    印度**、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工业政策促进司,是印度**、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机关。

原作者: kim-possible|来自: 知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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