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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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式**撰写需要面对的5个挑战
看了大家这么多的争议和这么多的不同的撰写方法,针对 “是否概括” 这个今年的焦点争议问题,提出几个问题和命题,需要大家注意:
1、是否得到交底材料(说明书)支持?
在今年的交底材料(说明书)没有上位词的足够阐述和说明的情况下,进行概括出现26.4不支持的问题的可能是极大的,也就是说权利要**很不稳定的;这是否是一种合格的撰写风格?即使oa中进行讨价还价,是否会带来侵权中的禁止反悔!?所以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却可能在一些工作者中普遍流行的撰写风格,需要反对抵制!更不能在实务考试中进行这种**的倡导!!!
2、是否具有新颖性?
很明显,今年的四个对比文件**杀伤力。如果进行上位概括或者对具体的结构进行虚拟化以为了得到的大范围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这个大范围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我想除非你想到了很巧妙的概括才能保证撰写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否则四个对比文的结构和交底材料中的实施例如此的接近,是极容易破坏概括式撰写的新颖性的,就更不用说创造性了
3、国知局是否是在倡导功能性限定的不稳定写法?
功能性限定是目前的审查指南不提倡的撰写方法,而上位概括几乎必然是功能性限定的,这与指南和审查逻辑的精神是直接背离的,另外功能性限定的保护范围在司法程序中也仅**于实施例,也就是说功能性限定首先很可能不满足可**性而拿不了授权,即使在授权后也没有大的保护范围而被限死在实施例上!
那为什么在代理人的实务水平考试中要倡导这种落后的、与整体审查和代理工作相背离的撰写风格?!
4、关于出题人意图
这是考试,首先要尊重字面上的试题内容,然后才是考虑出题人的意图。而不能颠倒。否则这和侵权判定中的多余指定有什么区别!否则,这种考试还有什么必要?直接换成猜猜看不更好吗?!
5、关于试题素材
如此复杂具体的机械结构对非机械背景的考生是否公平?诸如铰接、轴接之类的上下位概念、等效手段的判断是否需要机械背景?在短时间内(可能就2个小时)非机械背景的考生看懂这些个技术方案就需要多少时间?就更不要说短时间设计出既有新颖性创造性,又能得到说明书支持,保护范围又大的权利要求了?!这是在考法律实践还是考机械代理?
以上,观点可能尖锐。但无所谓派系争论,欢迎讨论。
原作者: shun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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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思博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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