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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权假冒 建立电商维权机制

“我强烈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真正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技术**。”30日下午,省政协委员、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李春虎表示。

加大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打击力度成为**法第四次修改的重点——

打击**侵权假冒 建立电商维权机制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认为,近些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同时,以假冒产品、伪劣产品为主要缘由的电子商务纠纷和网络侵权也时有发生,这其中也包括假冒**等行为。在大众创业、万众**的背景下,探索如何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假冒**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能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完善、健全的法律环境,也能为**权人和**者提供**创业的机制保障。

完善法律体系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相对不确定性,增加了对商家的追责的难度,从而导致了问责困难和重复侵权的恶性循环。实际上,此次**法修改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也是借鉴了版权法、商标法等在修改法律过程中的经验,其修法思路和初衷是一脉相承的,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的过程。“积极探索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下亟需考虑的问题之一,此次**法修改,正是从完善法律的角度突出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违法行为的规范。”李顺德表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侵权的打击力度,**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拟新增的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对于**侵权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拟增加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行政部门作为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行为的执法权限和职能。拟新增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国内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明确了建立**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机制,预防和警醒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

李顺德表示,电子商务领域假冒**现象的出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甄别商家销售资质;对于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应该采取相应积极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知、明知商家销售假冒、伪劣等侵权商品不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的,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注重维权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电子商务领域里**侵权的纠纷增长迅速,呈现出多发、频发、快发的态势,在开展的专项行动当中,针对电商领域**侵权的特点,采取了快速调处纠纷的办法,有效保护了电子商务领域**权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据介绍,2014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工作部署,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探索建立电子商务领域**保护长效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并部署全系统开展电商领域**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中,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侵权假冒的案件2800多件,营造权利人、**者、投资者和广大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稳步发展。

今年以来,国内知识产权系统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闪电”专项行动,在既有办案经验基础上,**网络监管、线索共享、案件研判等机制,突出快捷优势。目前,浙江、江苏等地已建立电商领域**执法维权机制。2015年9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与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合作协议》,将设专人专线针对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援助,通过快速执法、专家咨询、协助管理、专项培训等措施,有效遏制和打击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2015年1月至11月,国内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电商领域**侵权假冒案件近4000件。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高效提供电商领域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促进了互联网治理水平的提高。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国内各地相继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也为此次**法修改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侵权打击力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根据此次**法修改的精神,我国一些省份先行探索‘政府执法机构—行业协会—网络服务平台’的联合争端解决机制,从树立执法服务窗口形象、接收投诉举报、维权分工合作、跨区域执法维权等方面打击电子商务领域**假冒行为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与积极的尝试,也有利于营造一个让权利人、**者、投资者、消费者放心的电子商务环境。”李顺德说。(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李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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