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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来分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答复
全球**年申请量2013年继续延续强劲的增长势头,并以中国两位数增长为支撑。全世界260万件**申请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在该国提出的,排在其后的*大受理国是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1. 引言
**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由此看来,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那些技术特征,还包括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那些技术特征。
由必要技术特征的上述规定可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通常只是针对独立权利要求发出的,而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发明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发明的目的,则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 具体案例分析
申请人提交了一名称为“圆捆打捆机”的实用新型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圆捆打捆机,包括机架、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液压传动系统,所述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均设置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捡拾装置和所述打捆装置均由所述液压传动系统驱动。
审查员针对该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地,审查员认为“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该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市场上应用的传统的圆捆打捆机由于结构设计的缺陷具有如下问题:在传动路线上是链传动中一个链条带动多个链轮,结构复杂,单链条带动多链轮使传动效率低,耗能大;打捆转筒数量多,至少为10个,加大传动负担和能量损耗;转筒之间的间隙加大了打捆损失率,且容易漏出秸秆或牧草而造成堵塞】,从属权利要求2和5限定部分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只出现了“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这样的术语名称,而缺少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形状、构造特征,因此申请人应当将其记载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首先,我们要分析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记载了一个针对该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则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诚如审查员所指出的,本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中指出了现有技术中存在以上诸多技术问题,但这么多技术问题,不可能在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中就把所有技术问题都得以解决。独立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基本的技术问题,即,“在传动路线上是链传动中一个链条带动多个链轮,结构复杂,单链条带动多链轮使传动效率低,耗能大”,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用液压传动系统替代传统的链传动,实现了直线运动、功率质量之比大、动态响应快、效率高等优点。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实用新型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
其次,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是*优选的,但是其能够基本上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属权利要求2和5中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是独立权利要求1中“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的优选实施例,能够更好地解决技术问题并达到更好的技术效果;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和5中所限定的“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的具体实施方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还能够设想出其他实施方式,比如液压马达为多个且分别设置于两个打捆转筒上。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和5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是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必须具备的必要技术特征。
*后,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各部件之间的关系。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均设置于所述机架上,所述捡拾装置和所述打捆装置均由所述液压传动系统驱动。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中“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并不只是孤立存在的术语名称,而是**地描述了机架、捡拾装置、打捆装置和液压传动系统之间的连接关系或位置关系。
再来看另一案例,针对发明名称为“纳米颗粒干式分散的方法以及分层结构及涂层的生产”的复审案件,复审委员会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原因在于:由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纳米颗粒分散在其他支持颗粒或基材上以生产分层结构和涂层,分散是在震动混合器中进行的,而分散物需经热处理才能实现锚固获得涂层,因而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震动混合器和进行热处理”。
经分析,本发明说明书中记载了“这一工艺中的搅拌,无论是在支持颗粒还是基材的情形下,都是在震动混合器中进行。震动混合器可以装有陶瓷球如直径2mm的氧化铝球来使用,以促进该工艺。脱布勒型震动混合器可以被另一类型的混合器所代替,例如V粉末混合器、圆筒混合器、自由落体混合器、混凝土混合器型、Eirich型强力混合器或与所指那些具有类似特征的任何混合器,而不用考虑商标名称”。通过对说明书的分析可知,只要搅拌在混合器中进行,而不一定在震动混合器中进行,即可实现将纳米颗粒分散在其他支持颗粒或基材上。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对分散物进行热处理,就可获得具有分层结构的纳米结构。这样,复审请求人将技术特征“在混合器中进行所述搅拌,并且对分散物进行热处理”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使得其具有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3. 总结
综上所述,在答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时,我们应该在理解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从背景技术特别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审查意见是否合理,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是否能够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已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则通过意见陈述来说服审查员接受独立权利要求;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足以解决其技术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由此联想到申请文件的撰写,通常发明人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而且可能不只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在撰写过程中,代理人要与发明人充分沟通,了解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基本的技术问题,并针对该*基本的技术问题,撰写出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而无需将解决其他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也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作者:张云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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