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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成长记,国家与发明人的契约

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的强劲增长已经成为欧洲**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之一。”3月3日,欧洲**局在布鲁塞尔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中国再次蝉联年度**申请增幅**的国家,在2015年共向欧洲**局递交5721项**申请,较2014年增长了22.2%。

萌芽于中世纪封建特许权

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技术日益商品化,**制度已经萌芽,其发源地为中世纪的欧洲。当时,各国王室为了鼓励国内制造业和商业的发展及从国外引进新技术,开始赐予能工巧匠和商人在一定时期内**经营或者免税经营某种新产品、使用某种新技术的特权。

据史料考证,公元10世纪,雅典政府授予一名厨师独占使用其烹饪方法的特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一名市民制作各色布匹的垄断权,期限为15年。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弗莱明人约翰·肯普经营纺织、漂染等技术的垄断权,1367年又授予两名钟表工匠以经营特权。

不过,此时由封建君主授予发明人的特权,不同于现代**申请授权制度,其旨在使接受者免受封建行会章程的限制,而不是授予进行某种活动独占权,属于恩赐性质,且完全受制于君主的好恶,有时真正的发明人不仅得不到独占权,其利益反而可能受到王室任意颁发的**的侵犯。

威尼斯产生世界**部**法

公元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邦,工商业逐渐繁荣起来,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作为一种制度,*早出现于工商业盛极一时的威尼斯共和国。1416年,威尼斯批准了世界上有文字记载的、*早的一件**。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对建筑师布鲁内莱斯基发明的“装有吊机的驳船”授予了3年的垄断权,这种船能够在重负荷的情况下在河里有效航行。

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部**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改进完善以便能够应用和实施,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任何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上述规定虽然比较简单笼统,但已包含了现代**法的一些基本因素,如权利主体(发明人)、保护对象(机械装置)、有效期限(10年)、权利独占原则、侵权处罚(销毁并罚款)等,勾勒了现代**法的基本轮廓。根据此法,1594年有名物理学家、天文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械,在威尼斯取得了20年的**权。

随着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迅速发展,世界贸易中心转移至欧洲大陆。与此同时,囿于行业协会限制、高税收等制约因素,加之为争夺地中海贸易控制权一直处于战争状态,威尼斯等意大利城邦的工商业走向衰落,这导致与技术和市场联系紧密的**法并未在威尼斯传承下来并走向现代化。

确立“以公开换保护”原则

到了19世纪中叶,**次工业**完成后,工业和科学技术进步一日千里,国际贸易飞速发展,自由贸易主义兴起,以反垄断之名抨击**制度,在欧洲大陆掀起了一场关于**制度存废的大论战。

荷兰曾于1869年废除了**制度,英国、德国、瑞典的**制度亦遭到严重挑战。此时,有学者提出了**契约理论,即**制度类似于国家和发明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契约,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一丝不漏地公布于世,国家保障发明人在特定期限内独占实施的权利;保护期限届满,则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发明人依据该契约享有垄断权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补偿其发明创造活动中投入的劳动与**成本;社会可通过发明创造的公开取得新知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这种“以公开换保护”的契约精神,反映了**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在许多国家的**法中都得到了反映。例如,很多国家的**法均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充分地公开发明的实质内容,以使相关技术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经过此番挑战与洗礼后,**保护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目前实施**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88个。

**牌**催生英国《垄断法》

16世纪中后期,英国工商业发展迅速,工商业主的财富与阶级力量发展壮大,工商业阶层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秩序、规则以确认其地位,保护其财富和作为有效竞争手段的新技术。他们积极开发引进新技术,并试图获得国王授予的**许可,以垄断特权作为报酬。这恰好与王室“对新技术授予垄断特许权以刺激经济、增加税收”的政策手段与利益考量非常契合。因此,当时**特权数量增多,影响力与重要性逐渐增大。但当时的**授权并无统一标准,被授予**权的内容亦各不相同,在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及权限等方面差异较大,**仍是君主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奖励措施。

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后期,这种特权一度被滥用。据英国**局提供的数字,1561年到1590年这30年中,伊丽莎白一世共授予了50件**,涵盖了包括肥皂、毛料、制盐、淀粉、造纸、铁、硫磺等生活必需品。促进技术开发进步的特许权异化为权贵巧取豪夺的工具,物价随之上涨,民怨沸腾。

17世纪之初,工商业主、商业团体与封建权贵围绕王室特许权的定义、范围与效力等问题开展了激烈交锋。英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通常称为垄断的各种**的普通法解释”的报告,对**特许权及权利人进行了猛烈抨击。迫于议会及舆论压力,女王宣布改变滥发垄断**的做法,允许**效力接受法院审查。被称为现代**制度前导的“达西案”即发生在这个时期。原告达西拥有进口、制造、销售**牌的**权,伦敦商人艾伦因侵犯该**权被诉至法院,给法院提供了审查女王**特许权的契机。历经三次辩论,通过对**垄断、王室特权合理性的全方位审查,1603年法院认为对并非发明创造的已有物品给予**垄断违反了普通法,支持了被告。

英王詹姆斯一世继承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后,在议会、司法、商业团体和公众的压力下,于1610年宣布废除先前授予的所有**的效力。1623年,议会制定了《垄断法》。该法由有名法学家W·伊诺、Ed·柯克和S·克鲁共同起草,出现了限制君主权力干涉、保护私权的理念。

该法规定了对**技术给予保护的有效期限为14年,授予发明人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作相应产品的特权,所体现出的对技术合法垄断、有限保护等原则被诸多国家**法承袭沿用,且规定**不得抬高物价、破坏贸易,亦符合现代**法中**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原则。因此,《垄断法》被称为现代**法的鼻祖,标志着现代**制度的开端。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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