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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中说“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新颖性”是不对的吧
一、为啥不对+俩例子
如果把“上位概念”定义为“一个集合,包括了下位概念的所有成员”,那么“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就是错的
1、下面给个破坏例:
当上位概念是一个枚举型的有限成员的集合,尤其是成员数较少(少:不导致选择困难):
N是一个较小的数字,N个成员A1~AN的集合作为特征A,
A、B、C特征组合成方案S时,
即便给A1~AN这个集合了一个名称A,A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上位概念”,或者说这种上位概念(集合)是破坏下位概念(成员)的。
此时S相当于N个方案:S1~SN,其中Si的特征是Ai+B+C……。
2、再举个常识中的例子做破坏例:
命题A=“张家两个孩子考试都及格了”,包括了A1=“张大考试及格”、A2=“张二考试及格”两个信息。比方说张家就这两个孩子。
A显然破坏了A1“张大及格”的新颖性:即在已知A的情况下,就已经知道A1了。
从信息论理论看,“新颖性”的本质就是“有新的信息”“有信息量”,而A1不带来任何信息量。
二、分析一下指南中新颖性那部分的例子:
1、说卤素不破坏氯的新颖性,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卤素就那么几个,公开了卤素的方案,就是公开了所有那几个卤素元素的方案。
2、但指南中说金属不破坏铜的新颖性,就可以认为是正确的。因为金属包括合金,无穷多种。选择出铜是很难的。
创造性的本质是“难于想到”,而“难于选择”也是“难于想到”的一种,或者它就是“难于想到”。选择就是思考,思考就是选择。
3、还有,数值的选择,因为涉及端点(可以是小数)的选择,所以选择是无穷多的,所以选择困难,所以指南在这部分描述也是对的。
三、不对的后果是啥
一个正确的**法规,应该能够消灭在后申请的机会,因为这是对先申请制度的破坏。
但目前对新颖性的法规,产生了一种剽窃在先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机会,就是靠了这种新颖性的漏洞。
比方说在先申请公开了卤素,后人把具体某个卤素代入,也能申请。这是违反先申请原则的。
信了它那么久,现在看来怪怪的
原作者: 白龙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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