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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内人解读乔丹商标纠纷案 或平衡双方利益裁决

4月26日,针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飞人”乔丹和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权**P K在京展开,目前双方仍坚持各自立场。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来源媒体:网易综合 责任编辑:张驰_NKBJS2517)


迈克尔-乔丹通过声明继续表明,希望乔丹体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而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认为迈克尔。乔丹的主张依据不足。
针对这次再审,迈克尔-乔丹本人发表声明说:“这些案件对我来说无比重要。多年来,乔丹体育一直在不正当地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中国球迷和所有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没有任何关联。我的要求就是乔丹体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
乔丹体育公司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律师表示,他们在庭审中主要强调两个问题:一个就是乔丹的起诉或者主张依据不足,“乔丹作为姓名从法律上讲是有问题的,因为他的姓名是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仅仅乔丹(的话)不是姓名。而且,这个‘姓名’他从来没在中国使用过,这一点他在上海的相关案件中也承认。那么,‘乔丹’两个字相当于中国媒体对他的指代或者符号。”
马东晓的**个观点是,如果迈克尔-乔丹认为在消费者中造成误导,法律给了救济的机会,他早就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去主张,但是他的懈怠也就是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马东晓称,乔丹的商标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注册,1997年大规模使用,当时乔丹等都没有起诉,现在过了20年,乔丹体育的年销售收入已经40个亿,再说这件事,就不公平了。“乔丹作为姓名指代,和我作为商标,实际并存20年,双方井水不犯河水。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我觉得这种并存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有名退役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
4月26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说法
商标“乔丹”会不会被撤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梅花烙”诉“宫锁连城”著作维权案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认为,不能孤立地来看此案,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下,它具有一定典型性。近两年,发生了与姚明、莫言等名人姓名有关的商标侵权案,*终司法或商标行政机构均撤销或驳回了涉及侵权的商标注册。
长期关注此案的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认为,一方面,乔丹体育在*初申请商标注册时确实可能存在打擦边球的意图,希望在企业初创时借用名人打开市场;另一方面,在先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之内也没有及时申请撤销,客观上乔丹体育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积累,在市场上创造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二审法院可能正是考虑到相关公众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提供者,以及维护现有的市场利益格局,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做出裁决的。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新举认为,不论案子结论如何,意义都很深远:一是证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在增强,对于公民权利、外国人权利表现出尊重。二是从商标法角度来说,这是标志性案件,以后遇到类似外国人姓名权保护的案件,这就成为一个典型的参考案例,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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