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十四条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的信息,被诉侵权人以实施该标准无需**权人许可为由抗辩不侵犯该**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的信息,**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的实施许可条件时,**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的**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等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正式稿中修正删减了征求意见稿中一些稍有争议的章节,不过这些章节中所涉及的有些问题其实也蛮有意思值得深入研究的。以后如果时间允许,笔者愿意对其中一些问题加以展开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作者:唐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