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7日电 (记者李丽辉)为更好地支持我国**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收费减缴办法》,对**申请人或者**权人可申请减缴的**收费做出具体规定,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申请人或者**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的**收费,包括申请费、发明**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