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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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关于其所持台海核电部分股权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台海集团因其业务发展需要,2015年11月30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6,000,000股(**后机构类限售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用于贷款担保。上述质押的26,000,000股股份已于2015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11月30日,股份质押期限自质押登记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止。

2015年12月1日,台海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000,000股(**后机构类限售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用于贷款担保。上述质押的16,000,000股股份已于2015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5年12月1日,股份质押期限自质押登记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止。

截止本公告日,台海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82,883,23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18%。本次质押的42,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69%,累计质押数量为86,527,55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6%,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47.31%。

2015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与台海集团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对方台海集团承诺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0,394.83万元、50,814.57万元和57,709.79万元。若经审计的承诺利润在盈利预测承诺期内未能达到,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台海集团应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义务:如拟置入资产实际净利润不满足上述承诺,则台海集团以股份方式补偿。若台海集团所持台海核电的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盈利专项审核意见所确定净利润数额时,台海集团将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台海核电股份弥补不足部分,并由台海核电以名义价格1.00元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潜在风险。目前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台海集团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故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台海集团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若出现业绩承诺补偿的问题,台海集团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或提前购回所质押的股票,或以累积未分配利润、转让下属企业股权以及其他合理的筹资方式,保证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影响其对公司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正常履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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