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4月23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5月21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4 年12 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0 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000,000.00 元(含税)。
4.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5年5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5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王建裕、王建凯、王盘荣、周跃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628128
特此公告。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5日
报备文件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