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实现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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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1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代替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铸造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从制造业门类“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和“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中调整到“33金属制品业”大类,在此大类下增设“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3392有色金属铸造”两个小类,新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铸造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调整,将进一步有利于铸造行业的宏观管理和产业政策适用。铸造主要为汽车、内燃机、农机、机床、矿冶重机等行业提供各种铸造金属零部件,是装备制造业的基础产业,不属于冶金行业,与“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Rev4.0)》中,“金属铸造”与“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同级并列行业。由于行业分类的不准确,在国家对铸造行业的宏观管理如行业统计、**生产、项目批复、融资信贷等方面产生了很多问题。

为理顺铸造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中国铸造协会多次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整行业所属划分建议,并在2015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由铸造行业的**人大代表专门就此事提出人大提案。2015年10月,国家统计局正式启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工作,在充分听取行业建议并多方征集意见后,新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铸造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实现了重大调整。

(供稿:中铸协行管服务中心王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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