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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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新筑股份”)于2015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第 58 号)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检查、准备,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你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作为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的重要载体企业,已系统掌握现代有轨电车的关键技术”、“以现代城市有轨电车的制造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按照主营业务分类,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城市有轨电车业务中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此类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和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如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别的,还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答:(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0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7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8,680.52万元,用于“年产300辆城市低地板车辆建设项目”,为便于公众了解公司轨道交通产业的进展以及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节公司简介中披露“201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12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城市低地板车辆及配件的设计、制造、租赁及相关领域的技术服务,公司决定在立足现有业务架构的基础上,进入现代城市有轨电车制造领域,以城市低地板车辆制造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作为成都市轨道交通产业的重要载体企业,已系统掌握现代有轨电车的关键技术”。

(二)报告期内公司在城市有轨电车业务中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

目前公司城市有轨电车业务分别由控股子公司成都长客新筑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新筑”)和新筑股份下设轨道产业事业部核算,长客新筑和轨道产业事业部2014年无产品销售收入,仅有提供劳务及零星材料销售,实现营业收入437.35万元、营业成本418.71万元、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5,700.86万元。

(三)收入确认政策

鉴于2014年公司不存在与城市有轨电车业务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公司暂未制定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和具体的确认时点,待公司实际发生产品销售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拟定相关会计政策和具体的确认时点,并予以披露。

问题2:你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02.28万元,但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实现净利润为1,158.90万元,请说明第四季度出现净利润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答:2014年度公司各季度的经营状况的主要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季度 **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
营业收入 22,670.61 54,075.88 26,862.97 23,899.62 127,509.08
营业成本 18,251.58 39,092.45 19,519.85 18,466.94 95,330.82
期间费用 8,931.56 9,298.16 8,819.61 10,793.42 37,842.75
营业利润 -5,097.55 4,897.57 -1,666.90 -4,645.24 -6,512.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517.90 4,461.06 1,359.12 -1,143.38 1,158.90

从上表可知,2014年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8.90万元较2014年3季度2,302.28万元,减少1,143.38万元,主要系第四季度营业亏损4,645.24万元所致。

第四季度营业亏损4,645.24万元主要系营业毛利较小和期间费用增加所致。营业毛利较小主要受项目及客户安装计量进度影响,第四季度实现销售收入较少;期间费用增加主要系公司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房产完工转固计提税费、以及其他部分费用在年底结算所致。

如上所述,公司第四季度由于销售规模较小和期间费用增加,营业亏损额较大,因此,公司第四季度出现净利润亏损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问题3: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中,显示取得政府补助共计6,817.59万元,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88%。请说明政府补贴款的补助来源、收到的时间、项目内容等,并说明其计入当期损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答:(一)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的相关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内容 收到的补助金额 实际计入2014年损益 来源 收到时间 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扶持资金(注1) 3,000.00 3,000.000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新管委函[2014]58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扶持资金(注1) 2,500.00 2,500.000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给予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扶持资金的批复》(管委函[2014]67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 105.58 105.580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服务外包及技术出口贴息)的通知》(成财企[2014]124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化专项资金(注2) 105.00 105.000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省安排2014年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资金的通知》(成财建[2014]93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成都市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一事一议”项目补助资金 100.00 100.000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成都市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一事一议”**批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3]248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 83.51 83.510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及多投快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4]159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嵌入式连续支撑无扣件轨道系统项目经费 25.00 25.000 新津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下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的通知》(新国知强县领[2014]4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工作站专项资金补贴 20.00 20.000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拨付2013年非*****载体建设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3]188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成都市清洁生产审核补助资金 20.00 20.000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4年成都市清洁生产审核补助的通知》(成经信办[2014]167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孵化项目经费 15.00 15.000 新津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新津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度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及其经费预算的通知》(新科知联发[2014]2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4.64 14.640 《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雅人社办[2012]104号)和《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通知》(雅人社办[2011]171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1.81 11.808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雅人社办[2013]41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 10.00 10.00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通知》(川财社[2014]120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2014年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资助经费 10.00 10.000 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命名2014年度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58号)和成都市外国专家局文件关于转发《关于批准命名2014年度成都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的通知》(成外专发[2014]1号)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城市低地板车辆(现代有轨电车)制造项目补助资金 576.00 576.000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本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3]133号) 2013年 属于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对应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城市低地板车辆(现代有轨电车)制造项目配套资金 72.00 72.000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批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本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3]132号) 2013年 属于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对应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012年**批技术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108.27 12.030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2年**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3]81号) 2013年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分摊
道路新材料橡胶沥青设备生产线扩建项目配套资金 345.00 34.50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批)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2825号),及川发改投资[2009]1341号和彭发改[2009]192号文 2010年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分摊
产品检验试验场补助资金 300.00 15.000 彭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项补贴的通知》(彭经信[2012]92号) 2012年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分摊
“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资金 698.50 34.925 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010年 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受益年限内分摊
其他零星政府补助 52.60 52.600 **补助资金及纳税大户奖励等 2014年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计 8,172.908 6,817.593

注1: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扶持资金5,500万元

(1)为鼓励新筑股份对新津当地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14年9月向公司拨付的“扶持资金”3,500万元;(2)为支持新筑股份轨道交通产业的发展,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于2014年12月向公司拨付“扶持资金”2,500万元。新筑股份轨道交通项目被列为省、市、县“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该项目的发展将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公司认为上述扶持资金系新津工业园区管委会基于公司过往对新津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及支持公司轨道交通���业的发展,系对公司的产业扶持,未来无需偿还,不附带任何义务,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此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注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化专项资金105万元即 “桥梁大位移伸缩装置**研制”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1)公司的研发项目主要属于应用型研发,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将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没有资本化。该项目2011-2014年累计发生研发支出249万元,并已获得多项**,如“一种多向变位大位移疏齿形桥梁伸缩装置”发明**、“一种超大位移量桥梁伸缩装置”发明**、“无缝式大位移公路步行桥梁伸缩装置”实用新型**等;公司取得**以及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2)公司“桥梁大位移伸缩装置**研制”项目研发所需的设备与伸缩装置生产用设备是通用的,不存在为项目研发单独购置设备。公司认为上述专项补助资金系对公司以前研发费用支出的补偿,公司与项目研发相关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且项目研发不存在专属设备,因此,公司将收到的补助资金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公司的研发项目主要属于应用型研发,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和一贯性原则将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没有资本化。公司收到的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对于以往研发费用的补偿,因此,公司将收到的此类政府补助在收到的当期计入损益。

(2)扶持资金系当地政府基于公司过往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及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拨付的扶持资金,系对公司的扶持,未来无需偿还,不附带任何义务,因此,公司将收到的与此类政府补助在收到的当期计入损益。

(3)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系公司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向政府部门或机构申请的费用补贴或奖励,公司将收到的与此类政府补助在收到的当期计入损益。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资产的受益年限内进行分摊,分期计入损益。

如上所述,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4: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01,380.76万元,相比上年期末增长14.66%。应收账款周转率由上年的1.68下降至1.34。请说明你公司信用政策,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原因,以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答:(一)信用政策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桥梁功能部件、搅拌设备、路面施工机械和特种汽车,主要应用于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建设。公司针对具体业务,在经济合同中与客户约定款项支付、结算方式等相关商务条款和信用政策,符合产品和行业特点。公司近几年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其主要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主要信用政策
桥梁功能部件 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订单,公司通过订单效益测算确定是否应标和接受招标方拟订的信用政策(付款方式和期限),一般在货物交验或计量或安装验收,所有单证经客户审核无误后30天支付90%-95%,并扣除5%-10%的质保金。
搅拌设备 对于通过招标方式取得订单,公司通过订单效益测算确定是否应标和接受招标方拟订的信用政策(付款方式和期限);对于双方协商谈判方式取得的订单,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调整及客户具体的条件确定具体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一般情况下,公司为客户提供按交货进度付款或分期收款等付款方式;分期收款首付款一般为10%-50%,付款期一般为1-3年。
路面施工机械 同搅拌设备
特种汽车 同搅拌设备

(二)应收账款周转率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年1-12月/2014年12月31日 2013年1-12月/2013年12月31日 2012年1-12月/2012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127,509.08 124,724.34 76,176.09
应收账款 101,380.76 88,415.28 60,401.10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94,898.02 74,408.19 ——
应收账款周转率 1.34 1.68 ——

从上表可知,2014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同比下降,主要原因为2013年和2014年销售规模基本持平的情况下,2013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较小。2013年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较小主要系在宏观经济形势低迷,高铁行业开工进展缓慢的情况下,2012年总体实现收入规模较小,相应的2012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小。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1、公司客户构成

主要产品 主要客户对象
桥梁功能部件 中铁、中交、中建、中水等各施工局、各项目部或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或各地铁路、公路局或各地方路桥公司等
搅拌设备 中铁、中水等施工局、各地建设公司、商砼公司及租赁公司等
路面施工机械 机械设备公司,也包括部分长期合作的个人和设备租赁公司等
特种汽车 汽车销售公司、商砼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工程公司等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综合计提比例与同类上市公司比较

单位:万元

公司 项目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价值 综合计提比例
时代新材 2014年末 192,065.46 2,230.58 189,834.88 1.16%
2013年末 94,675.19 1,040.28 93,634.91 1.10%
三一重工 2014年末 2,124,895.90 139,765.20 1,985,130.70 6.58%
2013年末 1,965,754.80 92,988.40 1,872,766.40 4.73%
新筑股份 2014年末 110,487.27 9,106.51 101,380.76 8.24%
2013年末 97,015.60 8,600.32 88,415.28 8.86%

注:时代新材、三一重工相关数据取自其定期报告公告相关信息。

从上表可知,本公司2014年年末坏账准备综合计提率高于同类上市公司时代新材及三一重工。

3、本公司于2014年末对各客户应收账款进行了专项分析评估,对可能存在回收风险的客户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余额为599.51万元,占坏账准备余额的6.58%,公司近三年实际核销应收账款为108.24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充分覆盖了公司应收账款的潜在风险。

如上所述,公司客户大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铁、中水等,客户整体的财务状况较好,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公司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高于同类上市公司;另外,公司近三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较小,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的。

问题5:报告期末,你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9,000万元。请详细说明是否均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分析被担保方*近一期的财务状况,是���存在担保风险以及你公司为防范担保风险而采取的内控措施。

答:(一)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及信息披露等情况如下表:

序号 担保事项概述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

(万元)

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 备注
1(注) 子公司四川眉山市新筑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山新筑”)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成都分行)合作,光大银行成都分行为购买眉山新筑且符合光大银行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眉山新筑对按揭贷款方式所售工程机械回购担保 按揭销售产品客户 5,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2年11月0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2年11月13日进行公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眉山新筑为合作协议下按揭贷款业务所提供的担保债务余额为94.88万元
2 子公司成都市新筑混凝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混凝土机械”)与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租赁”)合作,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新筑混凝土机械与金控租赁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约定由金控租赁为新筑混凝土机械销售混凝土相关产品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公司及新筑混凝土机械提供相关产品回购担保 融资租赁客户 5,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2年12月19日进行公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发生融资租赁业务
3 子公司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新筑混凝土机械、眉山新筑(以下简称新筑混凝土机械等三家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合作协议》,前期合作规模为9,000万元,后期根据双方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追加合作规模10,000万元。并约定由华融租赁为购买新筑混凝土机械等三家公司专用车、新筑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产品的客户(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新筑混凝土机械等三家公司对上述协议项下融资租赁项目华融租赁债权的实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新筑股份为《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所有租赁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融资租赁客户 9,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2013年10月22日召开的2013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3年10月11日进行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3年10月23日进行公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为《融资租赁合作协议》项下融资租赁业务所提供的担保债务余额为2,994.10万元
4 融资租赁客户 10,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4年07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2014年08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4年07月24日进行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08月13日进行公告

5 因公司融资需要,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为一年。由眉山新筑为公司本次向招商银行申请的上述授信提供*高额3亿元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本公司 30,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3年12月0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3年12月04日进行公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眉山新筑为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债务余额为29,182.86万元
6 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合作,实行产品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并由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回购/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对前述协议项下所有信达租赁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和/或租赁债权承担不见物回购义务 承租人 10,000 该担保事项经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2014年11月14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董事会决议及担保事项已于2014年10月29日进行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11月15日进行公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发生融资租赁业务

注: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于2012年10月30日出具了《监管意见函》(川证监上市[2012]67号),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2年11月14日向公司发出了《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135号),认为眉山新筑为光大银行向其产品用户发放的按揭贷款提供回购担保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度重视,并实施了整改措施,于2012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分别出具《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以及《关于眉山新筑为按揭销售产品客户提供担保的公告》已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披露。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

(二)对外担保风险

从上表可知,截至2014年年末,公司对外担保69,000万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2,271.84万元,除眉山新筑为本公司提供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及保函提供担保29,182.86万元外,公司及子公司向按揭销售产品客户及融资租赁客户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088.98万元,占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同时,通过后期跟踪分析,目前客户经营正常,公司及子公司未承担重大担保风险。

(三)风险控制及执行情况

1、公司制定了《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试运行)》,所有办理融资租赁客户必须经由融资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形成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公司审批;公司审批同意后,报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自身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核,其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放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要求融资租赁客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所有客户必须以融资租赁购买设备进行抵押担保;所有产品出厂前融资管理部门必须审核是否符合发货条件,只有符合发货条件的方可出厂;所有产品发货前必须完成GPS系统安装及定位系统;所有产品均需购买保险,保险**受益人为本公司。

2、产品出厂后,公司安排专人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客户的还款情况;通过GPS系统定期了解产品的使用情况、所处位置,判断客户的经营状况;定期与客户联系,了解、分析、调查、跟踪客户的经营情况,评估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采取要求担保方代为还款、以设备抵款等措施,确保客户及时还款,控制担保风险。通过调查分析,目前客户经营正常,整体风险可控。

公司均严格执行以上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公司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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