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健全煤炭*低和*高库存制度

分享到:
90
下一篇 >

中国工业报记者孟凡君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保持合理库存是实现煤炭稳定供应、避免价格大幅波动的有力保障。8月28日,国家发改委就《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通过建立健全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督促指导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保持合理库存水平,不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发改委要求,建立健全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应遵循坚持社会责任与鼓励引导相结合、坚持**性与经济性相结合、坚持常态化与因时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根据《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有关规定,*低库存和*高库存分为以下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生产稳定运行。期间,可不考核*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低库存和*高库存进行考核。其中,煤炭生产企业地面生产系统中的储煤能力应达到3~7天的矿井设计产量。煤炭经营企业*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煤炭主要用户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3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煤炭主要用户存煤量不应高于*高库存,*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低库存的一倍。燃煤电厂库存量原则上不超过该电厂*低库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动期间,*高库存量可再适当上浮10~20天。

国家发改委强调,《煤炭*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的总体要求,坚持中央指导、地方为主、分级实施、奖惩并重的原则进行考核,并建立政府指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发布的“红灰黑”名单制度。对*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执行较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纳入“红名单”,并在资金奖励、计划电量安排、储煤设施改造、资源运力衔接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一年内企业库存考核一次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灰名单”,进行重点信用跟踪监测,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两次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不达标的,纳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对有关煤炭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并按比例实施减量化生产,对有关发电企业核减计划电量,并在参与电力交易上给予一定限制。对因未执行*低库存和*高库存制度造成缺煤停机、影响发电供热的,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中国工业报
你可能感兴趣: 业界新闻 煤炭 发电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