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散重庆英福安变速器有限公司的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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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解散重庆英福安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福安")"诉讼,2014年8月29日重庆一中院受理了关于英福安解散纠纷一案;重庆一中院于2015年5月12日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重庆一中院送达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燕,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被告:重庆英福安变速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柏洪,该公司董事

住所:重庆璧山工业园区河西片区(蓝黛传动办公楼三楼)

第三人:ANTONOV PLC(安东诺夫上市公司)

破产执行人:BARTON BRETT(巴顿.布莱特)

住所:YOUELL HOUSE 1 HILL TOP COVENTRY(英国考文垂市山顶1号尤埃尔处所)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英福安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于2009年11月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本公司与第三人ANTONOV PLC作为中外股东持股比例各为50%。鉴于第三人ANTONOV PLC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其出资义务(其仅完成首期出资40.493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377.6294万元);原告和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以及第三人委派的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的函件,但均未获得任何回应,被告英福安自2011年11月18日至今未能召开董事会,致使被告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且第三人ANTONOV PLC目前处于强制清算中,在此情形下,被告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由于第三人及其委派的董事长期无法联络,故被告的经营困境无法通过股东或董事间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原告本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请解散被告英福安。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散被告;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重庆一中院送达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要求解散被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重庆一中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条第(五)项、**百八十二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四条、**百五十九条、**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散被告重庆英福安变速器有限公司;

2、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重庆英福安变速器有限公司负担。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及相关进展情况本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中进行了相关披露。除本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英福安将及时申请进入清算程序。截至2014年12月31日,英福安资产总额为2,054.02万元,其中货币资金、持有至到期投资合计为1,823.43万元,净资产为2,053.8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即使被告英福安解散清算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不产生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法院判决是一审判决,目前第三人ANTONOV PLC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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