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橡塑”)分别于2015年6月26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31日披露了《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及《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的公告》。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2015年8月20日,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投集团”)与恒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集团”)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产权交易合同》。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
大连国投集团拟向恒力集团转让200,202,495股公司股票,占大橡塑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9.98%。
2、股份转让的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综合考虑大橡塑的实际价值,并参照大橡塑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8435元/股。
恒力集团将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股份转让对价,合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169,883,280元(以下简称“转让总价”)。
3、付款方式
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恒力集团需将上述转让总价的30%(合计人民币350,964,984元)支付予大连国投集团。各方同意,恒力集团已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自动折抵恒力集团应支付的转让总价。剩余70%转让总价(合计人民币818,918,296元)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予大连国投集团。
4、交割安排
恒力集团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后,大连国投集团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大连国投集团应配合将标的股份顺利过户予恒力集团。
二、股份受让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恒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江苏省吴江市南麻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200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000029235
经营范围:针纺织品、纸包装材料(不含印刷)生产、销售;化纤原料、塑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灰渣、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MEG)销售;实业投资;纺织原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火力发电;蒸气生产及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陈建华出资人民币6,006万元,持股比例为3%;范红卫出资人民币4,004万元,持股比例为2%;苏州圣伦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5,095万元,持股比例为47.5%;苏州华尔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95,095万元,持股比例为47.5%。
三、本次股份转让涉及本公司**大股东变更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大连国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7,130,355股,占公司总股本11.55%;恒力集团持有本公司200,202,4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9.98%,恒力集团成为公司**大股东。
四、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转让须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并待公司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大连国投集团和恒力集团需分别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