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条钢”必须“归零”!严禁以停代关、死灰复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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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8亿吨钢产能,还有近1亿多吨的地条钢产能,这是劣币驱逐良币。日前,国家正在**围剿“地条钢”。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徐乐江曾表示,如果这些钢材“上了高速公路,上了水坝和高层建筑,一定祸害无穷,贻害子孙”。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郑立新透露,5月份将会同发改委组织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范围内开展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

所谓“地条钢”,指的是以废旧钢铁为原材料,用工频、中频感应电炉冶炼的劣质、低质螺纹钢、线材及不合格不锈钢产品。江苏省铸造协会秘书长徐林源表示,这种“地条钢”*早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在地上挖个土坑当模具,直接把烧红了的铁水倒进去。“现在用中频炉熔化出钢坯,再接上连铸连轧设备,一些中频炉厂的规模已经做大,一个厂投入上亿元,员工宿舍楼都建起来。”徐林源说,“这就有点像当年福建莆田的游医,慢慢成了规模化、公司化运营,但是改变不了游医的本质。”

“地条钢”如杂草野火烧不尽

在江苏,一些乡镇每隔三五里就会出现一座高约四五层楼的钢结构厂房,旁边匍匐着一大排低矮的平房,一两根细长的烟囱高耸入云。这些厂房里每到晚上就会传出轰隆响声。一车车良莠不齐的废钢烂铁被送进高屋里的中频炉内,一个多小时后熔化出钢坯,接着经过平房里的轧材生产线,变成一根根质量参差的“地条钢”。被贴上大型钢厂的标牌后,这些不达标的产品通过各式分销渠道,流向华东市场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

其实,“地条钢”问题并非新鲜事。2004年,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设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就把以废钢为原料、生产建筑用钢材的工频炉、中频炉等生产设备和轧制设备列入“地条钢”设备范围内。可是十多年来,“地条钢”仍如同田间杂草般野火烧不尽,而暴利正是时时吹拂之的春风。

“前期中频炉办厂很赚钱,一块钱投入每年能有2毛5到3毛的回报,相当于25%-30%的回报率。”一企业老板说,“通常3年就能出本,*好的年景甚至有1块钱能分到8毛到1块利息的。”

如今,这些曾在地方经济大发展中分得一杯羹的“地条钢”生产企业正面临*后的清剿,****的“地条钢”清剿行动也从这里向**铺开,大量藏匿在各地偏远乡镇的私营钢厂的灰色产能逐渐浮出水面。

“地条钢”必须“归零” 绝不能容忍

为了震慑,去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了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生产“地条钢”的调查处理情况,江苏省一名副省长被给予行政记过,省内111名责任人被问责。一时各地风声鹤唳,“地条钢”已上升为事关官员“乌纱帽”的问题。

2016年国务院严肃查处了江苏华达钢铁违规生产销售“地条钢”事件后,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以及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和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了**范围的“地条钢”摸排整治行动。

郑立新透露,各地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地条钢”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排查、不留死角,摸清了本地区“地条钢”的情况,已上报本地区“地条钢”企业清单,分企业提出处置措施,以及处置到位时间。

今年1月24日,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通知发出“*后通牒”:2017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产能。

这场始发于江苏的清剿风暴,目前已席卷河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这些在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没有暴露的“地下产能”,随着风暴刮到,层层浮现,不少省份的“地下产能”数量惊人。

公开数据显示,江苏省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排查出“地条钢”产能1233万吨,四川也有约1500万吨“地条钢”产能,远超去年两省390万吨和420万吨的年度粗钢压减任务量。截至今年3月初,湖北省已查处“地条钢”产能149.9万吨。3月底,辽宁省排查出“地条钢”产能1006.7万吨,确保于6月底前彻底**;云南省确保到5月底前取缔中频炉产能551.6万吨。而去年全年,辽宁和云南的粗钢淘汰量是602万吨和376万吨。

徐乐江曾说,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在纠结 “地条钢”的定义,对淘汰中频炉存有犹豫和迟疑,认为存在“短流程**”,**取缔会否造成“误伤”;还有人担心取缔中频炉、工频炉影响废钢回收利用等。“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绝大部分都不会‘错杀’,多数中频炉冶炼企业基本就是‘作坊’。”徐乐江表示,2016年钢铁行业去除的产能中,有些是正常在产的高炉、转炉,其环保、工艺和产品质量,都远高于“地条钢”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对中频炉、工频炉“手下留情”,显然有失公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也表示,“‘地条钢’必须‘归零’,这是**不能容忍的。”

此后,工信部将对各地取缔“地条钢”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指导和督促各地切实做好按照要求进行拆除工作,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等情况。7、8月份,将进行一次验收抽查工作,确保上半年把“地条钢”彻底打击取缔到位,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取缔的“地条钢”企业,要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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