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依法查处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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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罚7338万元。这是我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这一宣判,对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1月29日,当天,**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部分火电企业召开大用户直供座谈会,签署《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 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涉嫌非法垄断直供电价格。

调查发现,2016年1月14日下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以及15家发电厂,在太原市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共同协商直供电交易价格,签订公约,并确定2016年山西省**批大用户直供电报价较上网标杆电价让利幅度不超过0.02元/千瓦时,*低交易报价为0.30元/千瓦时。

经对销售数据进行核实,各涉案企业确实实施了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后,涉案企业按照法律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公平确定直供电交易价格。

对于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控制直供电交易价格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依法从重处罚,顶格罚款50万元,对参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的涉案企业处上年度相关销售额1%罚款,对23家涉案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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