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征收标准每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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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发挥排污收费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本市即日起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启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

范围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

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试点行业主要是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具体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C2651)、合成橡胶制造(C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53)、涉及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化学品的仓储业 (G5990)及包装装潢印刷(C2319)。

政策 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

为加快污染治理进度,鼓励高水平治理,根据排污者污染治理情况和排放水平,本市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污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缴费 自行申报排污量,按季和按年征收

据介绍,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采取按季和按年的方式进行征收。排污企业每季度或每年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部门申报排污量并对申报的排污量负责,环境监察部门在收到排污单位的申报表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并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单位凭借该决定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缴费。

这与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根本性的区别是由环保部门核算企业的排污量转变成企业自行申报排污量。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VOCs排污费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可以充分发挥排污收费杠杆调节作用,加快推进企业实施源头减排和末端治理,大幅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技术**和产品升级,加快推动有关企业按照本市VOCs减排计划和排放标准实施治理改造,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本市空气环境质量。

我省征收标准相对较低

目前,**共有11个省市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工业结构特点,各省市的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北京和上海的征收标准是***高的,达到每千克20元(注:1当量=0.95千克),*高达到每千克60元。相比较而言,我省的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标准可以说是***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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