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他山之石未必能攻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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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到电改,不少人似乎都有一个印象,就是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已经进行了各种拆分,输配独立、调度独立、交易独立、配售独立,充分竞争,总之就是一个“拆”字了之。但实际远非如此,各国电力体制改革没有“规定动作”,模式也是五花八门,都是由本国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同样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美国、法国等国家并未照搬盛极一时的英国模式,是因为他们各自都有不同的条件限制,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改革路径。这些特定的限制条件不仅包括电力市场发展水平,还包括资源状况、经济体制,甚至社会和文化价值上的差别。

  从发输配售环节的关系看,世界电力体制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一体化公司,目前欧洲和美国的大部分电力公司保持这种状态,只在集团内部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实行了业务独立,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二是输配分开,输电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输电公司,包括英国、北欧、意大利、西班牙及东欧一些国家,其中英国是实行了彻底分拆后,在市场作用下发电和配售电又重新实现了合并,采用内部业务独立模式;三是厂网分开,也就是发电分离、输电和配电保持一体化,如韩国、新加坡和加拿大**水电等公司;四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完全拆分,分别建立独立企业,主要是阿根廷、俄罗斯,通过分拆实现私有化是这两个国家改革的共同点,而俄罗斯在2012年又重归输配合一。

  从调度、交易和电网运营机构的关系看,存在两种模式:一是电网和调度一体化,欧洲所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二是电网和调度分开模式,美国独立运行机构采取了这种模式,这与美国多年来电网企业较为分散的特点相适应。

  由此可以看出,世界电力体制改革模式林林总总,并不像媒体宣传的那样都是拆散打碎的。相反,世界电力改革进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和新趋势,更值得我们深思。

  其一,不同的电力工业发达程度、市场成熟程度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和着眼点不同。对于英美等成熟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降低电价、提高效率;而对于发展中的电力市场,改革的焦点是吸引投资,扩建基础设施,以保障电力的可靠供应。例如英国在电力改革时,国内已经出现了经济增长缓慢、电力装机富余的后工业时代特征,1986年~1990年英国的GDP增长率仅为3.3%,发电量年均增长率为1.5%,而装机备用率达35%左右,远远超过15%的国际一般标准。

  其二,世界电力市场化改革,大多将焦点置于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各国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初,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同时规定了市场的竞争规则、准入条件、竞价机制等。英国在改革的前一年即通过了《1989年电力法》,对电力市场化运行规则做出规定;美国在电力改革之初的1992年~1999年连续颁布了包括《能源政策法案》在内4个法案,保证改革的有序推进。所以,电力体制改革要坚持立法先行、规则引路,完善的市场机制才是开展竞争的*好保障。

  其三,产权式业务拆分已经不再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必备条件,并且出现了“重回一体化”的新趋势。例如英国在体制改革后,各家电力公司之间频繁的兼并重组,经过20年的发展,发电企业和配售电企业重新合并,目前有6家“发电-售电”一体化公司,占总体市场份额88%以上;新西兰5大发售一体化公司占据了售电市场份额的97%;俄罗斯也在近期提出计划重回输配合一模式。

  世界主要国家的电力改革,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电力事故频发。电力企业拆分后,由于发电、电网、调度之间的协调成本增加,造成电力事故频繁。去年发生的印度大停电,原因之一就是协调环节多,调度命令得不到落实。有数据显示,全球近20年来损失负荷超过500万千瓦的电力事故共有22次,大多发生在进行“破碎式”改革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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