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要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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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压力大,更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合力攻坚。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提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河北省委书记、省长任双主任,是河北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2017年8月28日印发的《责任规定》是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印发的“1号文件”。

《责任规定》明确党委及其有关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直驻冀单位、金融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55个部门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责任条款共计248项,是目前中国已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中,涉及部门*多、范围*广,职责划分*细的一份《责任规定》。

《责任规定》将全要素、全过程的环保责任悉数分解到了具体部门,防止出现责任真空。其中,环保部门负有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等15项责任;发展和改革部门负有牵头拟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体系并开展评价考核等10项责任;公安部门负有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等8项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牵头推动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等6项责任。

此外,在《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河北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责任进一步细化,编制了《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

与已经出台相关文件的省份相比,河北责任主体突出或增加了审判、检察机关的环保工作职责,并对担负主要环保责任的部门进一步划清了权力和责任,避免出现“九龙治水”和责任盲区。

比如在秸秆焚烧管控中,原来是农业、环保等多部门都有参与,此次河北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厘清责任,河北省农业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监管事项之一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之一为,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

河北《责任规定》提出,河北要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河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规定》还明确,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对发生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应实施挂牌督办。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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