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推股份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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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73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2,040,816股,发行价格3.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8.7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90,402,756.52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3]第3-00026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3年9月16日,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608001429200176648,截止2013年8月29日,专户余额为391,999,998.7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借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双静、孙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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