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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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增加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一、本次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29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28日至5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下午3:00至2015年5月2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云阳工业园振新路南公司二楼会议室

5、主持人:董事长吴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58,921,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378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36,365,7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521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555,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医疗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3,801,4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22,867,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议案共同投资方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吴光明和吴群共同控制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群和吴光明为关联股东。股东江苏鱼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74,567,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5%;股东吴群持有本公司股份51,593,2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股东吴光明持有本公司股份68,959,0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79%,本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选任钟明霞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5,621,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0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1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9,567,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85.56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4308%。

(三)关于《提名曹炀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55,621,4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80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19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赞成:19,567,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85.56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000%,弃权:3,3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4308%。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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