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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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章建中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14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7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宜春市环城南路581号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3,84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3,84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改稿)》,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84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周群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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