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采等高风险企业强制投环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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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八类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赔偿方面,意见稿提出,环境高风险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环境高风险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环境高风险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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