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政议政录:落实国家扶持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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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华,**人大代表、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提出关于简政放权后落实国家扶持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建议。

背景

为鼓励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废气发电、煤矸石发电)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可以免征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05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083元/千瓦时,合计0.0333元/千瓦时的基金和附加。

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为了节能减排,也为了国家有政策支持,许多企业投巨资上马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及废气回收自发自用电厂项目,企业和项目只要通过发改部门的认证审批,就能享受到国家的减费政策。这是利国利民,获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企业效益三赢的好事情。但2015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27号文件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的审批事项取消了。是否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就没人认定了,国家出台的  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也就没办法执行了。对企业来说,取消行政审批是方便了企业,也减少了企业的少量费用,但享受不了国家政策,损失更大。众所周知,搞循环经济、资源的综合利用需要投巨资,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专门出台扶持政策。如果因为取消了行政审批,国家的扶持政策就变相取消,那么不但原先已投巨资搞循环经济的企业会蒙受损失,而且会大大影响其他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本来可以变废为宝、综合利用的资源,违背了资源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初衷。

建议

国务院恢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证、审批工作,使好政策能够延续和落实;或是做好取消该项审批事项后续政策的衔接工作,明确审批事项取消之后国家扶持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实的办理部门和办理手续,不能让好政策因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而变相取消,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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