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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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从江苏省政府获悉,江苏省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排放物将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办法》规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产生废气、废水排放的排污单位,需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由环保部门核准初始排放权,核发排污许可证。”江苏省环保厅人士介绍,江苏省排污权核准工作已经展开,电力、钢铁、化工企业为**批核发排污权许可的行业,环保部门会根据企业生产量和实际排放,对企业的初始排放量进行核准。排放量核准后,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才有排污权,并缴纳排污费。

目前,江苏省各地累计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55亿元、实现排污权交易总金额4.23亿元。多地环保部门反馈表示,《办法》将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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