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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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前海开源**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33号文注册。

2、前海开源**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期自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认购*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7、本基金追加认购*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8、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9、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等报刊的《前海开源**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qhkyfund.com)。

11、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2、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1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前海开源**装备制造混合;基金代码:001060)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装备制造主题相关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7、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七(三)2、代销机构”。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5日;如需延长,*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延长发售时间,但*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基金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和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万 0.12%
50万 ≤ M <250万 0.08%
250万 ≤ M <500万 0.05%
M ≥5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

认购费率

工商

银行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天天盈 农业

银行

建设

银行

M <50万 0.60% 0.84% 0.96%
50万 ≤ M <250万 0.60% 0.64%
250万 ≤ M <500万 0.5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3)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50万 1.2%
50万 ≤ M <250万 0.8%
250万 ≤ M <500万 0.5%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其公告。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某普通投资人在某代销机构网点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98,914.23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追加认购的*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6、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1)直销柜台

①开户受理时间:正常交易日;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网上交易系统(www.qhkyfund.com)

①开户受理不受时间限制(非交易时间内的开户申请视同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②认购受理时间:认购期间17:00前(T日17:00以后及周六、周日、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交易日的申请受理)。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填妥并由个人投资者本人签章的《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填妥并由个人投资者本人签章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③出示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往来内地通行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④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以及个人投资者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⑤出示银行借记卡/存折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签名),银行账户的开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须与基金账户保持一致;

⑥个人投资者如未满十八周岁,还须补充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⑦港澳台个人投资者除以上资料,还须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证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

(2)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必须准备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信息(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往来内地通行证等);

②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支持网上交易的银行借记卡及网银设备。

3、个人投资者认购

(1)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个人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往来内地通行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

②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并由个人投资者签章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

④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需签名),以及个人投资人授权代办人办理基金业务的公证书原件;

⑤个人投资者如未满十八周岁,还须补充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请时凭交易密码及网银设备办理。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时,以在线支付方式完成资金支付。

5、注意事项

(1)每个个人投资者在同一个注册登记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受理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4)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个人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6)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7)个人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8)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则》以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业务规则》。

(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可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1、受理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时间

认购期间(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2)填妥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授权委托书》;

(3)在《前海开源直销预留印鉴卡》上加盖预留印鉴一式两份;

(4)如需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的传真交易,需填妥《前海开源直销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5)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6)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机构投资者如果以理财计划等名义开立基金账户,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获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如证监会出具的同意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理财计划备案报告等)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基金管理人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前海开源直销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转账汇款凭证回单联原件;

(3)机构投资者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银行账号:4100 7800 0400 1712 7

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银行汇款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在认购期间每个交易日17:00前到账。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柜台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包括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包括T+2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查询,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网上账户查询系统查询;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机构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借记卡/存折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5)机构投资者需填写的表单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客服中心-单据下载,进行下载打印;

(6)直销业务规则请参阅《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柜台直销业务规则》。

(二)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所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下转B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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