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偿还控股股东剩余借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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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六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12-40号公告),即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向本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及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均为两年。上述无息借款10,000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11月28日到账,使用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无息借款3,828万元人民币于2013年2月22日到账,使用期限自2013年2月22日至2015年2月21日。

截至2015年1月22日,本公司已累计向浩物机电偿还借款9,000万元人民币(详见本公司2015-03号、2015-05号公告);2015年5月11日,本公司向浩物机电偿还了剩余借款4,828万元人民币。截止目前,本公司已向浩物机电偿还完毕上述全部借款。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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