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返还支持企业发展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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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事项

2010年4月20日,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决议设立控股子公司--天津山河装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山河")。根据公司与天津北辰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天津北辰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园区投资发展的函》的约定,为支持天津山河的发展,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累计向天津山河支付了支持企业发展金240,992,280.11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专项资金均已计入递延收益。

近年来,工程机械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公司拟对天津山河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经协商一致,天津山河向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宗地编号津辰风(挂)G2011-002A、G2011-002B、G2011-002C号地块使用权及相关地上物所有权。天津山河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4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告),目前资产处置事宜正在实施。

鉴于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在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已无重大投资项目,无法继续完成《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后续投资约定,天津北辰科技园区要求天津山河将已收到的支持企业发展金240,992,280.11元返还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指定账户。天津山河将按照要求将上述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返还。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天津山河将历年收到的支持企业发展金240,992,280.11元确认为递延收益,并累计摊销33,575,296.02元。因为上述摊销与天津山河实际投资进度相关,天津北辰科技园区总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资产转让价格、政府收储价格中予以补偿了该部分摊销金额。因此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山河返还支持企业发展金240,992,280.11元对公司业绩无实质性影响,仅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影响。

三、备查文件

1、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北辰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2、天津北辰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园区投资发展的函》。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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