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将分阶段实施新热水器ErP及能效标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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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前不久正式公布了热水器的生态设计(ErP)及能效标识实施条例[(EU)No.814/2013和(EU)No.812/2013]。这意味着条例实施后,不符合这些生态设计和能效标识要求的热水器将不允许在欧盟市场投放。

在生态设计(ErP)方面,新的热水器ErP实施条例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kW的热水器以及储存容积≤2000升的热水储水罐,包括整装热水器和太阳能装置。新条例在*低水加热能效、储水式热水器的*大储存容量、*大声功率级(噪声要求)、*大氮氧化物排放量以及产品信息要求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将陆续自2015年9月26日、2017年9月26日、2018年9月26日起依次分三个阶段予以实施,其中储水式热水器的*大储存容量、*大声功率级和产品信息要求从**阶段开始实施;氮氧化物排放要求从第三阶段开始实施。热水储水罐的生态设计要求规定了存储损耗*大限值,从**阶段开始实施。

与之前的条例草案相比,正式条例有如下改变:对于XL、XXL、3XL、4XL类型的普通热水器,其**阶段(2017年)的水加热能效*低限值分别由38%、40%、40%和40%,加严至37%、37%、37%和38%;12~30kW热泵热水器的*大声功率级由75dB放宽至78dB,30~70kW热泵热水器的*大声功率级由85dB放宽至88dB;氮氧化物排放要求由两个阶段改为一个阶段(2018年)实施,并且使用气体燃料的传统热水器的*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由70mg/kWh加严至56mg/kWh。

在能效标识方面,新的热水器能效标识实施条例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70kW的热水器,储存容积≤500升的热水储存罐,以及功率≤70kW的热水器和太阳能装置整装设备。新条例规定了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等级,热水储存罐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的统一格式和内容,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及销售时(包括网上销售)提供的信息、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的要求。

相对于之前的条例草案,正式条例适用的热水器*大额定加热输出功率从400kW降至70kW,适用的热水储存罐的*大储存容积从2000升降至500升;热水器的水加热能效等级取消了3XL和4XL类型的能效等级;热水器和热水储存罐的能效标签分2015年9月26日(显示A~G等级)和2017年9月26日(显示A+~F等级)两个阶段实施,而太阳能热水器以及热水器和太阳能装置整装设备的能效标签则全部从2015年9月26日开始实施。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欧盟已陆续发布涉及电光源及灯具、洗衣机、洗碗机、空调、风扇、通风机、水泵、滚筒干衣机、真空吸尘器、空间加热器和热水器等产品的各类ErP和能效标识实施条例。

为此,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一是要增强敏感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对新条例的收集与学习,通过国外官方网站和国内WTO机构了解*新能效法规和指令要求,应及早做好新条例壁垒应对工作,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要加强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转移产品设计重心,重点关注能效等生态设计要求,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方式不断提高产品的能效技术水平,加快产品升级步伐;三是要开展团队和部门间合作,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能效检测实验室建立技术联盟,提高自身科研技术能力,并采取同行抱团合作的方式,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专项应对,不断提升快速破解国外技术更新能力。

(许大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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