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江苏:退运环保排放量超标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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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日前对进口日本两台康明斯B3.3型柴油机发动机实施了退运处理,这也是我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后,**因环保排放指标不合格对进口货物实施的退运。

根据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据了解,这批货物是烟台某建筑工程机械公司向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申报进口的2台韩国产高空作业车,检验检疫人员在对其实施进口检验监管时,发现其搭载的发动机为日本康明斯B3.3型柴油机,环保排放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指标要求。为此,江苏检验检疫局依法对该批高空作业车用发动机实施了拆卸、退运处理。

据江苏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被称为“史上*严”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了检验检疫部门对污染物排放不合格的进口产品严格把关的职责。

江苏检验检疫局将通过严格入境验证、加强抽查检测等举措,不仅努力保障传统的产品质量**,更注重有效保障能效、排放等环保项目**,全力保障**绿色**。同时,江苏检验检疫局提醒外贸企业:一定要切实了解掌握国家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自觉践行协调、绿色的发展理念,高度重视国家有关环保绿色指标规定,避免由此带来经营损失,具体法规政策可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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