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将促进微电网商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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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发改能源[2017]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促进微电网乃至多能互补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应对大规模分布式清洁能源发展、提高电网的供电**性,一般认为有两种技术路线可以选择:一是增加主网设备投入,采用大范围的协调控制技术;二是发展小微能源系统,通过小范围的源——网——荷管理实现能源的就地平衡,即发展符合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微电网技术。相比**种方案,微电网技术可以延缓或减少上级电网的投资,并在主网故障时更具灵活性,具有更高的社会价值。

毫无疑问,在大规模分布式清洁能源发展的背景下,微电网作为分布式电源有效管理方案,已经成为现代电网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分布式电源的消纳不仅是电力技术问题,也是电力市场机制问题。新一轮电改已两年有余,回顾“电改9号文”相关文件细则,每一份都**针对性,却鲜有文件涉及微电网市场机制的相关问题。

虽然微电网可以从技术层面解决大规模分布式电源的并网需求,但结合有效的市场机制还将进一步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同时,我国正大力提倡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建设,微电网正是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的解决方案之一。

《试行办法》的具体意义有:统一了微电网发展理念,利于促进微电网商业化发展;规范了微电网保障机制,利于提高微电网内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了微电网市场机制,利于终端一体化多能互补系统的健康发展;肯定了微电网的辅助服务市场主体身份,利于大电网采用更多调节手段保障电网**运行。

《试行办法》明确鼓励微电网作为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参与辅助服务交易,这丰富了大电网的调节手段,有利于提高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背景下电网的**运行。

具体而言,《试行办法》明确了以下要点,这些要点将是微电网商业化应用的重要政策依据:规范了微电网的系统规模;明确了微电网内分布式能源性质;微电网需要有“自治”能力;社会资本和电网企业均可以投资建设微电网;微电网各建设单元分别进行核准(备案);明确了微电网的电力市场主体地位;说明了微电网的电力交易及售电方式。

微电网运营主体将负责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电力电量交换,并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承担与外部电网交易电量的输配电费用。对于网内用户交易及用户结算电价,应达成长期用能协议,微电网内能源价格体系由购售双方自行协商,并鼓励构建冷、热、电多种能源市场交易机制。

总之,这份文件对促进能源小型化、清洁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件的出台是为了“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推动清洁低碳、**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建设”。有理由相信,随着文件的出台,并网型微电网商业化发展将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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