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平台启动中国进入碳市场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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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碳交易平台开始上线交易,深圳成为****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城市。全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业委员会研究部**研究员朱玲日前表示,2013年是我国碳市场元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正式启动,我国碳信用“出口”转“内销”将出现转机。

  需求不足无法提振市场

  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问题上,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经济有效的手段,目前正在运用这种市场机制的发达国家有欧盟、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长透露,2013年,将有33个国家和18个地区引进碳定价机制,这将覆盖30%的全球经济和20%的碳排放总量。

  全联新能源商会牵头编写的《2012~2013中国碳交易产业发展报告》指出,自2010年以来,国际碳价连年走低,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由2008年的*高价24欧元跌至2012年的0.4欧元左右,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有研究称,2013年核证减排量签发量将因此大幅削减。

  而作为全球*大的碳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在2012年遭遇到缩水至少30%的困境,碳市场萎缩的*直接原因是市场需求不足而供应过剩。

  2012年12月8日,多哈气候谈判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修正案,欧盟、澳大利亚等37国承诺加入京都**承诺期。然而,加入**承诺期的所有国家的碳排放量仅占世界排放总量的14%,而美国、新西兰、日本、俄罗斯等排放大国均在**承诺期之外,因此这些国家的排放量不受法律约束。

  同时,加入**承诺期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即在未来8年时间里,总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18%。而该目标不足以提升市场需求,因此需求不足将是未来几年国际碳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交易机制有望启动市场

  我国一直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大卖方国家之一,截至2012年末,我国签发的核证减排量已超过6.76亿吨。在碳价持续低迷、买家日益挑剔的国际环境下,我国碳资产大幅缩水。据非官方统计,2012年,我国有超过半数的清洁发展项目遭到毁约或者重新谈判合同。而且,我国还有大量新开发项目找不到买家,市场几乎为零。

  不可否认,我国是****大碳排放国,降低碳排放,不仅是我国面对温室气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压力的需要,也是自身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需要。2009年,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做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减排承诺。2012年,***又提出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通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由低碳减排的受重视程度可见,我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发展机遇****。

  我国为了以较低的成本实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的目标,以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确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涵盖了我国*具代表性的区域经济水平及形态。而且,各地均选取了重点用能企业或行业,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经济和能源消费结构。

  据介绍,我国希望通过试点的摸索和经验积累,逐步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2013年试点省市碳交易将陆续正式启动,并于2015~2016年逐渐向**推广。虽然不排除未来我国将通过征收碳税的方式来减排的可能性,但目前的碳交易机制已经先行一步。

  据有关机构预计,如果碳交易在我国**展开,我国每年对碳减排量的需求量将在6亿~7亿吨,碳市场规模将超过澳大利亚、韩国,并有可能成为****大碳交易市场。如此之大的市场预期规模,必然会吸引众多企业和机构的参与。目前,通过国家备案的碳排放交易所已有5家,2014年后将迎来春天。

  市场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

  实际上,2013年前,**碳交易各试点就已先后提交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组织重点排放企业参加了碳管理等相关培训和碳排放相关立法工作。然而,全联新能源商会低碳减排专业委员会研究部**研究员朱玲认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碳数据缺失,造成碳排放总量和配额发放难确定。碳排放总量和配额比例是定制碳交易市场标准和规则的基础,也是决定市场大小的关键。但是,目前国内企业对碳排放量的认识程度较低,很多企业甚至行业的碳排放相关数据还处于无测量、无记录状态,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得到碳排放的总量数据,使标准制定严重滞后。

  二是国家层面的碳排放盘查标准规范急需出台。各试点企业和行业的碳排查工作已展开,由于国家尚未有这方面的统一规定,由各个地方自行排查,导致出现了口径、数据不一致的局面,对开展碳交易的后续工作带来很多障碍,**碳市场发展的进度也受到影响。

  三是碳排放配额定价左右为难。面对国内市场,若碳价制定过高,活跃了市场,却会让生产企业负担过重。若碳价过低,企业毫无压力,则既不利于活跃市场,也不利于督促企业减排。因此,国内碳配额的价格需制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区间内。

  四是碳排放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需完善。碳排放交易法律法规具有一定制约性,企业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减排动力。但由于目前碳排放总量还未确定,因而碳排放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对碳减排限额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各试点制度偏于“个性化”,不利于日后市场统一。各试点有自主设计区域制度权力,但各试点过于考虑区域特性和地方利益保护,制定的制度往往具有排他性的特征。而**建立统一碳市场时,各试点不仅将面临配额能否互换链接的问题,还将面临彼此减排量能否衔接等问题。

  朱玲认为,对于一个碳排放量全球*大的国家而言,我国有必要尽快掌握碳排放配额价格的主动权。同时,需要“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以建立一个规模大、交易活跃的**性统一碳市场。而且,各试点在设计区域制度时,应该做一些长远考虑,使碳市场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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