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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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众合机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楼洪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0号)核准。目前,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股权过户情况

根据杭州市工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出具的海拓环境的工商登记档案及核发时间为2015年2月11日的《营业执照》,海拓环境已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海拓环境100%股权已过户至众合机电名下,众合机电现持有海拓环境100%股权。

二、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众合机电尚需完成下列事项:

1、众合机电尚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5,928万元。

2、众合机电向交易对方发行的14,654,176股人民币普通股尚未完成股权登记手续,众合机电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深交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

3、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众合机电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137,90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众合机电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集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关于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众合机电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法定条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众合机电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众合机电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障碍,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众合机电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的过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完整、合法地过户至众合机电名下,众合机电已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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