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以实施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可以参照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审查判断标准予以评判。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但是,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是属于抵触申请的**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125条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相同侵权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中的技术方案相同时,可��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 被诉侵权人以实施的技术是抵触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主张不构成**侵权的,在相同侵权中才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抵触申请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时,不侵权抗辩才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