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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权与其他民事权利法律边界
22日,*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时回应科技**对**审判的新期待。《解释二》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高法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制度,将进一步遏制侵犯**权的行为,进一步强化司法裁判对科技**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有效激励自主**和技术跨越,为大众创业万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解释二》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1
加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2
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权保护范围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文件撰写水平提高。
3
厘清**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又避免**权不适当地扩张,防止压缩再**空间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破解**侵权案件五大难题
司法《解释二》·解读
破解**侵权案件五大难题
22日,*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释二》 ,这份将在4月1日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共计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间接侵权行为该如何裁定?
《解释二》**十一条规定的**间接侵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权人的保护,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法修订草案也有类似的条文。
该条款明确,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权,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解释称,实践中,间接侵权人与*终实施发明创造的侵权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过错。但是,间接侵权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产侵犯**权的产品,而仍然提供给侵权人实施。
他表示,鉴于间接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或者其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这并不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权人以额外的保护,而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应有之义,符合加强**权人保护的客观实际。
举证难、赔偿低如何解决?
针对“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解释二》**十七条对**侵权诉讼中有关赔偿数额的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参考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款有关证据妨碍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权人的初步举证以及侵权人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将有关侵权人获利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侵权人,并将此与**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额的计算顺序相衔接。
**十七条明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第六十五条**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十八条还指出,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善意使用者如何排除?
为厘清**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根据利益平衡原则,《解释二》**十五条通过但书将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十五条明确,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该条**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该条**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临时保护期侵权如何裁定?
此外,《解释二》还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功能性特征、标准必要**、禁止反悔规则、发明**临时保护期等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早前争议较大的“**临时保护期”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解释二》第十八条明确,权利人依据**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公告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公告授权后,未经**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该条**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如何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判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司法解释中还就案件中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进行了明确。
《解释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构成对**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综合新华社、中国新闻网
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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