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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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07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我公司提交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07 号)

2015年5月7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江特电机同时拟向李威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5,525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部分现金对价及交易相关费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货币资金5.46亿元、资产负债率12.53%。李威控制的上海彤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江苏信托-瑞华彤源**2期"私募产品。请你公司:1)结合未来支出计划、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及同行业水平、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等,进一步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2)补充披露发行对象认购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以确定价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3)补充披露李威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李威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协议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除收购米格电机外,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拟由米格电机向香港米格收购其持有100%股权的勤格电机,但上述安排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评估机构对勤格电机按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评估,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193.66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定价是否考虑了拟收购勤格电机相关因素,以及勤格电机评估对本次交易定价的影响。2)米格电机收购勤格电机的进展情况、预计办结期限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3)米格电机无法完成收购勤格电机对其持续经营和评估值的影响,有无其他补救或者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结合米格电机市场需求、经营模式、具体业务类型、产品品种、同行业水平等,补充披露其报告期毛利率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米格电机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净利润比例较大,且非经常损益大部分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财政补贴。请你公司结合米格电机具体产品,补充披露"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与之相关政策、执行标准及过程、补贴发放时点、补贴收入确认过程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政策可持续性及对米格电机未来盈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你公司结合米格电机的职工人数及构成,补充披露其职工薪酬相关科目匹配程度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请你公司结合米格电机销售的季节分布、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补充披露其2015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请你公司结合米格电机市场需求、竞争对手情况、技术发展水平、合同签订情况,补充披露其2015年及以后年度外购减速器和大功率伺服电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若米格电机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完成经审计的调整后的净利润超过2.02亿元,江特电机将按超出部分45%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米格电机留任的核心团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业绩奖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生产经营、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补充披露业绩奖励安排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将对上市公司和米格电机产生市场和产品协同效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与米格电机如何在市场和产品方面产生协同效应。2)本次交易在业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整合计划、整合风险以及相应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材料显示,本次收购完成后,米格电机的高管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将留任现有职务,不会因本次收购发生变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米格电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以及保持标的资产高管团队、核心技术人员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米格电机商誉的确认依据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第七条(四)规定,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米格电机的主要财务指标。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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